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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65/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76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5年第353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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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11月16日
裁決日期:2006年11月16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 條,處罰款$2,000。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控罪指上訴人在香港干諾道西8至14 號嘉安大厦外不小心駕駛登記號碼LJ3318的貨車,時為05 年10 月5 日上午10 時31 分。
3.本案的情節簡單。事發時證人 (1) 在干諾道西8至14 號門外,準備橫過馬路,到對面的電車站乘搭電車。上述的馬路,寬度雖然足夠兩輛汽車通過,卻為一西行道,而且有類似安全島的長形設施把它與電車軌相隔。無論如何,證人 (1) 從停泊於馬路旁、相隔一至兩輛汽車長度的兩部車輛中間踏出,之後略停,望向東面以察看是否有車駛來,卻被西面倒車而來的LJ3318撞倒。
4.根據裁判官本人表示,本案有幾個重點,其中一個為證人 (1) 過馬路時是否在打手提電話。這點源自證人 (4) (警員 59107)在現場得悉有指證人 (1) 講電話的指稱兼曾檢查其電話。
5.相信亦是這個原因,辯方要求他到庭作證。以下是辯方律師對他的盤問(祇節錄相關部份):
「…..
問 : 但係你因為知道有一 --- 喺現場得悉,就有啲指控就話呢個女士過馬路嘅時候,係揸住電話講嘅,所以你就攞佢電話嚟睇吓….
官 : 等等先,邊個 --- 點樣得知呀佢?
MR LO :即係喺現場得到啲消息。
問 : 有啲 --- 收到啲消息,所以你就檢視呢個事主呢個傷者嘅電話,係咪,手提電話?
答 : 係。
問 : 咁佢有兩個手提電話嘅?
答 : 冇錯。
問 : 我其實跟番你呢個調查報告嘅。咁只係一個 --- 其中一個手提電話當日係有用過嘅紀錄,其中 --- 另外一個就冇嘅?
答 : 冇錯。
問 : 好嘞,呢個有嗰個,個電話嗰個字頭就係9300嘅,頭嗰三個字?
答 : 係,係。
問 : 好嘞,你睇到個紀錄,就早上10 點29 分當日,係有一個電話打入嘅紀錄,係咪?
答 : 係,正確。
官 : 幾點話?10 點…
MR LO :10 點29 分。
官 : 10 點29 分,傾咗幾耐時間?
答 : 我冇check,我淨係check佢幾多點打入?
官 : 我想問你,嗰隻咩嘢型號,嗰部機?
答 : 我記得係Ericsson嚟嘅。
官 : Ericsson, 我問你睇番嚟嘅時候,你有來電顯示,你就見到呢個電話號碼,係咪?
答 : 正確。
官 : 好,有冇講到,知唔知?同….
答 : Sorry?
官 : 來電顯示係一個問題嘅,有呢個電話,入咗呢個 --- 打過嚟呢個9300嘅字頭。
答 : 係,係。
官 : 有冇傾過電話,換言之傾咗幾分幾秒,有冇睇過?
答 : 冇。
官 : 咁換言之,佢可能長響或者點樣都好,你唔知個喎,係咪呀?
答 : (沒有可聽到的回答)
官 : 即係有冇接 --- 應該咁講,電話人士有冇接呢個電話,有冇傾過,你唔知,係咪呀?
答 : 係。
官 : 電話公司有冇check過呀?
答 : 冇。
官 : 冇,得。
問 : 好嘞,當然,你當時你就係睇一睇有冇即係啲電話來往嘅啫,你就冇刻意去睇吓佢有冇講咗幾耐嘅?
答 : 係。
問 : 你冇走去呢樣嘢嘅,啱唔啱?
答 : 係。
問 : 呢樣嘢,同意嘅,呢樣嘢,即係冇做咪冇做囉,做少咗樣嘢唔緊要,總言之係有個電話打過入嚟,係咪?
答 : 係。
問 : 10 點29 分以外,仲有個10 點37 分嘅,係咪?
答 : 37 分?
問 : 係嘞,我呢度睇。
答 : 係,係,係,係。
問 : 係咪呀?都係打入嚟嘅。
官 : 等等先,我又唔係好明。要問明嘅,你都同意係打入嚟,你收到呢個電話打入嚟係乜嘢,你知唔知道有冇接過呢個電話?有冇check過咁樣去仔細去查過,我要知道嘅。打入嚟吖嘛,打入嚟係打嚟一個問題,有冇接過電話,有冇聽過電話,呢個係重點吖嘛,有冇問….
MR LO :證據冇嘢顯示到話有接過嘅,法官閣下,我哋都冇證據咁樣講嘅,只不過警員….
官 : 唔係,我問….
MR LO :….調查得到咁多,有電話打過入嚟,有冇接過,唔知,總言之有個紀錄,有個incoming call咁啫,我嘅證據係咁嘅之嘛。咁當然….
官 : 唔係,你check到啲乜嘢?你講。
答 : 我淨係check佢有幾多點鐘有電話打過入去佢個電話度咁樣,就冇話詳細check過佢傾咗幾耐呀嗰啲咁樣。
官 : 呢個電話有冇俾人接過,傾咗幾耐係一個問題,有冇俾人接過,俾人聽過呢個電話,有冇查呢件事?
答 : 冇。
問 : 跟住另外仲有一個,稍後啲時間嘞,11 點46 分就打過出去一次,係咪?
答 : 係。
官 : 十一點四十….
MR LO :46 分。
官 : 呢個又冇check,係咪?又冇check傾 --- 通話時間,有啲電話 --- 我知手提電話當中,不同 --- 當然不同嘅型號,不同嘅功能,有啲有顯示談話詳情內容,幾分幾秒,有啲就唔會,有啲甚至乎可以睇到究竟呢個電話打出去有冇傾過,唔需要睇番幾分幾秒,睇吓有冇呢個,兩件事,有冇check過吖?
答 : 冇check過,淨係記錄咗個時間。
官 : 你明唔明個問題呀?
答 : 我明。
官 : 我打出去個電話,我有冇接過傾過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我傾咗幾耐時間,幾分幾秒,不外乎兩個途徑,一個查電話單,第二個問題就係查咩嘢呢?查電話,我睇到個螢光幕所顯示嘅資料。
問 : 你喺現場,其實你都知道呢個司機其實佢有個跟車嘅,係咪呀?
答 : 係。
….」
6.針對以上的謄本記錄,上訴方投訴,裁判官過份介入,而且在一點她本身也認為是重點的事情上過份介入。同時,上訴方認為,裁判官予人的印象,乃偏袒證人 (1),極欲希望沒有證據證明她在通電話。
7.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做法,相當不智。姑勿論她是否意帶偏袒,但起碼給人已把盤問從律師手中騎劫過來的印象。
8.不過,事情還不止於此。
9.正如上訴方進一步指出,裁判官是這樣處理證人 (4) 就有關問題的證供的(見口頭宣判的錄音謄本,上訴卷宗第47頁A至E 行):
「…. 第四控方證人,嗰名警員嘅供詞 我不賦予比重嘅,原因如下,如果根據第四控方證人嘅證供當中,佢所說說法,有關個紀錄嗰方面我係不賦予比重,即係電話紀錄,佢喺現場已經得悉有人指稱係第一控方證人曾經用過手提電話,咁即係話第一控方證人嘅佢自己本身過馬路時嘅態度,佢嘅小心程度既然係重要嘅話,點解第四控方證人唔去作出進一步嘅調查跟進?點解亦都唔向電話公司去查詢?相信如果第四控方證人有進一步調查嘅話,即時有去做嘅話,係完全係可以攞到呢方面嘅資料嘅,但係根據第四控方證人只係睇到、望到個電話裡面嘅螢光幕,更加亦都不能確認嘅,所以呢個電話嚟講,打入打出嚟講,對於辯方嘅立場亦都幫唔到。」
10.上訴方認為,裁判官的處理方法,完全錯誤。上訴方認為,裁判官意謂,警方既無進一步調查,亦即沒有證據證明證人 (1) 在通電話,那電話上有來電的紀錄亦對辯方毫無幫助。上訴方認為,裁判官的想法,完全忘記了辯方所須者僅為合理疑點。倒過來,公認的案發時間為10 點31 分,而電話上的來電紀錄又有一個為10 點29 分,那本身已構成合理疑點。
11.本席認為,上訴方的投訴有理。裁判官既在自圈為案中重點的事項上連番出錯,定罪與判刑便應撤銷。
12.上訴人的上訴得直。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燊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希仕廷律師行委派羅志霖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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