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訴 Ma Man Ho and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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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申請是關於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余敏奇於2006年12月4日,根據《實務指示》4.1就上訴文件夾的問題所作出的指示。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332/200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8 Jan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3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6年第332號

(原土地審裁處建築物管理申請 2004年第393號、第394號、2005年第48號和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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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 2004年第393號

申請人 宜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 答辯人 MA MAN HO  
第二 答辯人 MA WAI WA  
第三答辯人 MA YIN LAI KITTY  
第四答辯人 MA CHEUNG KAI SAMM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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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 2004年第394號

申請人 宜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答辯人 LIN ZHEN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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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 2005年第48號

申請人 LIN ZHEN MAN (林哲民)  
   
答辯人 宜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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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 2005年第53號

第一申請人 MA MAN HO (馬文豪)  
第二申請人 MA WAI WA  
第三申請人 MA YIN LAI KITTY  
第四申請人 MA CHEUNG KAI SAMMEL  
   
答辯人 宜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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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7年1月12日

判決書 日期: 2007年1月18日

判決書

1.本申請是關於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余敏奇於2006年12月4日,根據《實務指示》4.1就上訴文件夾的問題所作出的指示。

2.本案上訴人林哲民、馬文豪不服該指示(以下簡稱「上訴人」),於2006年12月14日發出傳票,向法庭作出以下申請:

「 1.     上訴庭司法常務官余敏奇於2006年11月22日聆訊后,對答辯人無理取鬧苛求修改本案上訴文件夾目錄做出极端不當的、偏頗指示;

2.     余敏奇在2006年11月22日當庭已知答辯人的答辯書過咗時限,更收到本申請人在2006年12月5日的信件及證物,但依然藐視時限的法律規定,露骨偏頗地發出2006年12月8日的指示;

3.     余敏奇司法常務官無權同意答辯人的無理要求,余敏奇侵犯了上訴人在證物文件標立標題的權力;

4.     例如,上訴人在傷害申索書上已指控答辯人“宜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一再與電訊商簽約並明知故犯侵權,觸犯香港法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危及生命安全並有謀殺之嫌!難道法庭可以禁示上訴人使用“企圖謀殺”“作假的測試數據”的字眼顯示證物?咁仲使審,仲似咩法庭啊!

5.     余敏奇為何要偏頗答辯人,到底兩者是友情關系或是金錢關系是值得上訴庭大法官追究的!

6.     答辯人的無理取鬧苛求令申請人浪費大量訟費時間是確實的,不應將訟費歸入總案,申請人應得到額外訟費。」

3.本席認為余法官作出該指示,是為了法庭得以順利、省時和節省金錢地處理案件,所以上訴法庭難以干預該等指示,加上本席完全同意余法官的處理方法,並認同其於2006年12月4日的指示。

4.法庭要有效率地進行聆訊,必須有良好的紀律,否則會費時失事。為了整體利益,法庭不能縱容任何與訟人。即使與訟人由於種種理由沒有律師代表,這並非表示法庭便應放棄所有紀律,或與訟人不需遵守任何紀律。

5.若與訟人在缺乏合理解釋的情況下不遵照實務指示,或由於與訟人一意孤行而沒有遵從實務指示,法庭便應採取果斷行動,在適當時候撤銷該宗上訴或案件,否則法庭便不能順利運作。這非但對另一方不公平,更對其他法庭使用者不公平。因此雖然法庭會對沒有律師代表的與訟人作適度容忍,但卻絕不容許與訟人蓄意不遵守或濫用程序。

6.至於上訴人的上訴理據,除了關於答辯人通知書是否逾期,從申請傳票的內容便知道純屬無理取鬧。

7.就文件夾內答辯人通知書是否逾期的問題,2006年12月4日的指示已清楚處理如下:

「 1.   加上答辯人通知書為項目2。有關通知書是否過時存檔,上訴人可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

8.本席認為這指示並無不妥。

9.基於以上理由,本席撤銷上訴人2006年12月14日的申請,上訴人須向答辯人(宜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今次申請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評定。

  (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第一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上訴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答辯人:由鍾沛林律師行陳智康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