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訴 Ma Man Ho and Others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32/2006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April 2007.
1. 申請人林哲民及馬文豪根據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條,就本席於2007年1月18日的判決,提出上訴申請許可。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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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32 / 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332號 (原土地審裁處建築物管理申請2004年第393號、第394號、2005年第48號和第53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2004年第393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2004年第394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2005年第48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2005年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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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聆訊日期: 2007年3月28日 判案書日期: 2007年4月18日
判決書 1.申請人林哲民及馬文豪根據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條,就本席於2007年1月18日的判決,提出上訴申請許可。 2.本席不打算重覆2007年1月18日的判決書內容,但從判決書的內容可見,沒有理由批准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申請。 3.雖然規則第14(2)條規定,有關申請須「單方面以書面提出」,但申請人向答辯人(「宜高」)發出出席是次聆訊的通知書。縱然如此,答辯人應知道不需出席是次聆訊。 4.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但不作關於訟費的任何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鍾沛林律師行陳智康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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