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亮厚

Case No.HCMA 1025/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Dec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025/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025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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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吳亮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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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6年12月13日

裁判日期:2006年12月13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9 條。而另外一項相同的控罪則罪名不成立。

2.審訊時,上訴人有大律師代表,於今天上訴聆訊中,上訴人所述的一切,他的代表大律師在原審也曾一一講述,而裁判官亦明白答辯是什麼。在審訊當日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

3.在聽上訴人太太及他兒子的口供後,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太太的口供但接納上訴人兒子的口供。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兒子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而根據上訴人兒子的證供裁定第二控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這是一件困難的事。

4.本席沒有機會親自聽取上訴人的兒子作供;在參閱過裁判官的判詞、今日聽取過上訴人及主控官的陳詞後,認為裁判官的裁定並無不安穩之處。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金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