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丁世協

Case No.HCMA 1179/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Jan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17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17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19569, 195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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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丁世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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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07年1月16日

裁判書日期:2007年1月1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丁世協經審訊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沒有服從穿制服警員的指示(傳票一)有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61條及一項沒有配用安全帶(傳票二)有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第374章)第7A(1)(a)條及第12(1)條。他不服兩項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2.警員34946號(第一証人)在案發現場調查的士CY 5591之司機,其間該的士司機不適,召喚救護車到場。

3.第一証人指示現場停泊之的士離開,上訴人駕駛的士到第一証人面前,第一証人見上訴人沒有佩戴安全帶,要求他配戴安全帶及離去。上訴人拒絕開車,第一証人要求上訴人離去,讓路予救護車到場。上訴人指救護車仍未到,拒絕離開。第一証人再要求上訴人離開,仍被拒絕。第一証人指上訴人違反兩項控罪,要求他出示身份証及駕駛執照,亦遭拒絕。最終警署警長到場,上訴人出示証件。

辯方案情

4.上訴人見第一証人與的士司機爭辯,他認出之前曾遭第一証人檢控,便下車向的士司機表示,若不滿第一証人,可作出投訴。因為第一証人指出要控告他沒有佩戴安全帶,他才沒有開車離去。

5.上訴人傳召有關的士司機(辯方証人),兩人事前並不認識。辯方証人指他患有感冒,身體不適,將的士停在雙黃線路面休息,並向到場第一証人解釋。辯方証人指他只聽見第一証人問上訴人他的的士在哪裡,上訴人答在後面,他聽不到其他對話。

裁判官的理由

6.裁判官認為第一証人的証供直接、清楚,沒有修飾或渲染,如實向法庭供述。上訴人則意圖藉他曾下車與辯方証人理論的插曲,掩飾他不服從第一証人和沒有佩戴安全帶。因此,裁判官裁定兩項控罪成立。

上訴理由

7.上訴通知書指:

(1)     裁判官沒有給上訴人講出事實全部;

(2)     還有其他証人沒有上庭作供;

(3)     第一証人的証供與証人口供有出入。

8.在庭上,上訴人澄清聆訊當日,警長放假沒有到庭,他因不想浪費時間,所以沒有提出押後。而救護員則有到庭,但他當時不知要問什麼問題,沒有傳召。因此,他希望法庭傳召該等証人,聆聽他們之証供,查出事實全部。

9.就証供出入一點,上訴人指第一証人所供述之案發地點、街燈號碼及時間,與其証人口供有所出入。

10.上訴人亦要求法庭查看他所呈交一星期後於案發現場所攝之照片,顯示當時路面右邊沒有車輛,濶度足夠救護車通過,因此沒有阻礙。

考慮

11.就沒有傳召所有証人一點,警長與救護員在上訴人同意下沒有傳召,裁判官無須主動傳召。雖然辯方証人証據不大相關,上訴人亦已傳召出庭。所以,審訊當時,絕非裁判官沒有給他講出事實全部。就証供方面,有關出入無關痛癢。而照片亦為事後一星期所攝,並不關鍵。

12.就上訴理由各點,本席不見任何實質論據。因此,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慧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