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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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13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13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4779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7年1月24日 裁決日期:2007年1月24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她罪名成立。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根據上訴人同意的案情,她和證人當時因游泳而起爭執。證人指上訴人觸及她的身體,而上訴人則指證人踏到她的胸部。後來證人移到泳池另一邊,但上訴人追上並抓傷其背部。 上訴理由 3.上訴人指:
答辯人回應 4.答辯人大律師指上訴人並無提出理據支持其定罪屬無效之說。他指上訴人當時由律師代表,而謄本清楚顯示她清晰地表示認罪及同意案情。縱使她現不服對方無被起訴或定罪,這些均並非能影響上訴人認罪自願性足以推翻其認罪的因素。 判決 5.根據HKSAR v. Wong Chi Yuk [2000] 3 HKLRD 125,其中三項可能適用於本案的不含糊認罪可視為無效情況為:
6.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指:
7.本案聆訊中,謄本顯示上訴人是在聽取控罪讀出後,清晰地向法庭表示承認控罪;接著,由法庭檢控主任向她宣讀案情撮要,再由法官向她垂詢是否同意案情時,她清晰表示同意案情。程序中並無顯示Wong Chi Yuk一案所指三項可能適用於本案的不含糊認罪可被視作無效的情況出現。而根據HKSAR v. Wu Tat Kwong,HCMA750/1999一案,法庭表明就算上訴人的判罰較他原先預期嚴峻,不自動等同有表面證供顯示他是被誘騙認罪。 8.本席認為上訴人就《裁判官條例》第113(1) 條提出定罪上訴缺乏理據。上訴定罪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侯偉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