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燕端

Case No.HCMA 1130/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Jan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13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13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477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林燕端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7年1月24日

裁決日期:2007年1月24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她罪名成立。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根據上訴人同意的案情,她和證人當時因游泳而起爭執。證人指上訴人觸及她的身體,而上訴人則指證人踏到她的胸部。後來證人移到泳池另一邊,但上訴人追上並抓傷其背部。

上訴理由

3.上訴人指:

「本人被控方非禮,反而他無罪,而自己反而要罰款兼留案底,所以要取回公道,因法庭是處理公平公義之案件。」

答辯人回應

4.答辯人大律師指上訴人並無提出理據支持其定罪屬無效之說。他指上訴人當時由律師代表,而謄本清楚顯示她清晰地表示認罪及同意案情。縱使她現不服對方無被起訴或定罪,這些均並非能影響上訴人認罪自願性足以推翻其認罪的因素。

判決

5.根據HKSAR v. Wong Chi Yuk [2000] 3 HKLRD 125,其中三項可能適用於本案的不含糊認罪可視為無效情況為:

(1) 被告的認罪是不自願的;

(2) 被告的認罪是在被欺詐或建基於一個基本的錯誤的情況,而該基本錯誤的情況的程度必須達致足以影響削弱被告認罪的意向,令致其認罪作為非其真作為;及

(3) 被告的認罪並不是在深思熟慮下作出。

6.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指:

「被告在整個聆訊過程,包括求情及宣佈判刑時均沒有對其認罪的答辯提出異議,法庭確信聆訊中沒有任何不公平或不合程序的地方,法庭亦確信聆訊中被告完全明白她認罪的答辯及其法律後果。」

7.本案聆訊中,謄本顯示上訴人是在聽取控罪讀出後,清晰地向法庭表示承認控罪;接著,由法庭檢控主任向她宣讀案情撮要,再由法官向她垂詢是否同意案情時,她清晰表示同意案情。程序中並無顯示Wong Chi Yuk一案所指三項可能適用於本案的不含糊認罪可被視作無效的情況出現。而根據HKSAR v. Wu Tat Kwong,HCMA750/1999一案,法庭表明就算上訴人的判罰較他原先預期嚴峻,不自動等同有表面證供顯示他是被誘騙認罪。

8.本席認為上訴人就《裁判官條例》第113(1) 條提出定罪上訴缺乏理據。上訴定罪駁回,維持原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侯偉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