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Shining Building 訴 Glory Force Ltd t/a Steak Expert

Case No.DCCJ 407/2006[2007] 2 HKLRD 48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Jan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 40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06年第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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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SHINING BUILDING  
   
被告人 GLORY FORCE LIMITED (勁騰有限公司)trading as STEAK EXPERT (扒王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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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彭中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日期:2006年12月4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7年1月31日

判詞

1.原告人依《區域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申請簡易判决,要求:

(1) 命令被告人即時拆走安裝在肇明大廈外牆之繫定物(“釘頭”);
(2) 維修肇明大廈外牆之費用;
(3) 訟費;及
(4) 其他濟助。

原告人案情

2.原告人是肇明大廈之業主立案法團,肇明大廈之外牆是這大廈的公用部份。

3.肇明大廈與新城大廈是相連大廈。

4.被告人是新城大廈地下及1樓之佔用人,以「扒王之王」商號在此經營餐廳業務。

5.原告人指被告人於2004年底,竪立了兩個標有「扒王之王」名稱的大型廣告招牌鐵架於新城大廈之外牆,這兩個招牌鐵架以鋼綫繫定在嵌入肇明大廈外牆的釘頭。

6.原告人於2006年1月24日入禀要求被告人拆走肇明大廈外牆之釘頭,被告人在2006年6月拆走了連接肇明大廈外牆釘頭的鋼綫,但是沒有拆走釘頭。

被告人案情

7.被告人已存檔其抗辯書。被告人不爭議它的招牌及鐵架本來是以鋼綫連接在肇明大廈外牆上的釘頭。

8.被告人的抗辯是它只是在2004年底開始在此經營其業務時,把前經營者所建造的招牌換上自己餐廳的名稱,它只是把舊招牌膠牌拆走及換上自己餐廳名字的膠牌,它沒有製造新的招牌鐵架,亦沒有增加鋼綫。現在綱綫已拆走,只剩下釘頭在牆上。但是釘頭不是被告人所安裝,所以被告人不用負責拆除。

簡易判决的法理

9.有關第14號命令簡易判决的法律原則,基本原則是被告人只須提出可審理的爭論點,或案件牽涉其他因由必須審訊。

被告人沒有抗辯理由

10.本席認為,雙方唯一爭議有關招牌架是否被告人於2004年底安裝這點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被告人同意它用這個鐵架改裝換上自己的招牌,由2004年11月起使用這鐵架招牌,至2006年6月才拆除連接肇明大廈外牆之鋼綫,本席以這點不爭議事實作出裁决。

11.被告人的招牌架連接在原告人之大廈外牆是侵犯他人土地行為,雖然被告人已拆掉鋼綫,但還未完全終止了其侵權行為,因為釘頭仍留在原告人的外牆上,這仍然是侵犯了原告人的土地(見 Clerk & Lindsell on Torts, 19th Edition, 19-02段及Lawrence v Obee (1815) 1 Stark 22; Simpson v Weber (1925) 41 T.L.R. 302)。即使本席接受被告人所說,這個招牌裝置與及釘頭都不是它所建造及裝嵌,但是被告人已把這整個招牌裝置據為己用,來展視自己餐廳的招牌,要終止其侵權行為,便要把釘頭也拆掉。所以,即使釘頭不是被告人所嵌,被告人仍有責任拆除。

12.被告人在庭上提出另一個抗辯理由,是新城大廈外牆有很多釘頭,但是有關的鋼綫已拆掉,所以無法辨認鋼綫原來所扣上的釘頭。本席認為這是執行清拆技術上的問題,不是免責的理由,被告人仍然有責任拆除釘頭。

法庭酌情權

13.另一方面,法庭亦要考慮,頒令強制性禁令是法庭的酌情性權力,雖然被告人有責任拆除它的招牌原來扣在新城大廈外牆的釘頭,但也不一定要以強制性禁令命令被告人拆除。一般而言,除非金錢賠償不足以補償,法庭才會發出強制性禁令。

14.在本案以言,原告人絕對可以自行拆除釘頭及修補外牆,而費用則由被告人支付,這做法較被告人安排拆除更為方便。因此原因,本席認為不宜對被告人作出強制性禁令,而應以賠償命令替代,由原告人自行拆除及修補。

命令

15.本席作出簡易判决命令,判原告人勝訴被告人敗訴。被告人須付原告人拆除有關招牌原來所扣在的釘頭,並修補這些釘頭所造成外牆損壞的費用,賠償金額有待評估。

訟費

16.因原告人勝訴,本席依一般原則,判被告人付原告人此訴訟之訟費,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此訟費命令乃臨時命令,除非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否則命令於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17.原告人之大律師要求大律師証書,但本席認為此案沒有複雜之處,一般事務律師可勝任而毋須轉聘大律師出庭,故此拒絕大律師証書。

  (彭中屏)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由陳伊鐘杜律師行轉聘江覺農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李德麟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