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ung Kwan Tak t/a Smooth Fashions Co 訴 Wong Yuk Lin t/a Tin Cheung Trading Co
Case No.DCCJ 93/200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Jan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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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9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4年第9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內庭聆訊(公開) 宣判日期:2007年1月23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1月23日 判決書 1.第一點要求上訴許可的理由。原告人列出的只是事實的部分。本席只會在原告人重複發問同一個問題時才阻止原告人發問,因此第一點理由不能成立。 2.第2點和第3點理由。原告人沒有實質的指出本席錯判的地方。 3.第4點理由。本席曾考慮原告人的陳辭,但該陳辭雜亂無章,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的陳辭針對兩方的案情和雙方的證據逐點作出分析,本席細心考慮後接納其說法,因為其說法有證據支持,但這並不代表本庭偏幫被告的一方,而是因為其說法合理才加以接納。 4.第5、第6、第7點理由。這都是原告人的意見,他沒有指出本庭錯判的地方。 5.第8點理由。原告人指在判案書第13段不存在的說法是:在1998年8月18日原告人與黃先生之討論過程中,被告人說:“假如(毀壞的貨品)數量不多,不用退回貨品;假如數量很多,則退回貨品”。原告人指出被告人在在庭上曾說過這段說話,但被告人在答辯書中說原告人沒有提出退貨的要求,因此,這番說話不是真的。不是真的說話與不存在的說話是兩回事,被告人曾在庭上說過該番說話,因此,該番說話不是不存在的說話。 6.原告人提出的理由全都不能成立,因此本席拒絕給予上訴的許可。 (法官向與訟雙方詢問有關費事宜) 7.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訟費的款額由訟費評定官評定。
原告人:出席,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禤氏律師行律師Mr H. CHEUNG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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