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本忠
Case No.HCMA 963/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Nov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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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96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96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339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11月1日 裁決日期:2006年11月1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猥褻行為」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48(1) 條。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本案的情節簡單。控方證人(1)是有關大廈的看更,證人(2)則為大廈的住戶。他們聲稱看見上訴人在大廈梯間沒穿褲子。前者更聲稱看見上訴人的下體。 3.反之,上訴人堅稱自己事發時與兒子一同留在該大廈的家中沒有外出。 4.結果,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下面是他的口頭判決:
5.就着這個判決,上訴人提出了數個上訴理由,其中包括裁判官未有處理好兩名控方證人何時及何處首先碰上上訴人這點的分歧,和人物辨認的證據在本案的薄弱之處等。 6.最後,裁判官在他的書面判詞中表示:
7.這是裁判官書面判詞關鍵處的全部,此外再無任何解釋。控方證供究竟有甚麼疑點,亦無從稽考。 8.這個情況,極不理想。 9.然而,裁判官是原審者。他現在表示不能維持原判,這已足夠令本案的定罪變得有欠安全穩妥有餘。 10.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任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由法律援助署委託曾約瑟律師行轉聘嚴永錚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