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本忠

Case No.HCMA 963/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Nov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96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96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33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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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李本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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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11月1日

裁決日期:2006年11月1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猥褻行為」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48(1) 條。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本案的情節簡單。控方證人(1)是有關大廈的看更,證人(2)則為大廈的住戶。他們聲稱看見上訴人在大廈梯間沒穿褲子。前者更聲稱看見上訴人的下體。

3.反之,上訴人堅稱自己事發時與兒子一同留在該大廈的家中沒有外出。

4.結果,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下面是他的口頭判決:

聽過啲證人畀口供後,我相信第一同埋第二個證人都係老實嘅證人嚟嘅。我相信佢哋所講嘅嘢,我相信佢哋的而且確就見到一個人就係冇着褲嘅,另外,就係第一個控方證人亦都見到嗰個人嘅性器官。 
  咁你嘅律師就係話佢哋會唔會認錯人呢,佢哋喺咁短嘅時間望到你,喺咁嘅情況底下望到你,有冇可能認錯人呢咁樣。咁我好仔細咁就係考慮過整件事,我認為佢哋就係冇認錯人嘅。第一就係,你喺嗰度住咗成年,第一個控方證人咁佢亦都係嗰度嗰個看更,第二個控方證人亦都係嗰度嘅住客,咁大家出出入入,就係見面就係以前係見過嘅。再加上,就係當時嗰個樓梯嗰度嗰啲燈光未必好似呢度咁光,但係我接受佢哋兩個嘅講法,當時都係光到佢哋可以好清楚咁見到啲人嘅樣,可以好清楚見到啲嘢嘅。 
  尤其是第二個就係控方證人,咁佢就落,你就上,大家面對面,佢以前又見過你,所以我相信佢就係認得好清楚係你嘅,我唔相信佢就係會搞錯嘅,我相信當時冇着褲嗰個人就係你嚟嘅。你冇着褲,咁又畀人睇到就係嗰個下體,咁嗰條法例就話你咁樣暴露個下體,當時嗰笪地方亦都係屬於係公眾嘅地方嚟嘅。因為個個要上嚟探人,要咩嘢嘅時候都可以見到,所以我而家裁定你罪名成立。」 

5.就着這個判決,上訴人提出了數個上訴理由,其中包括裁判官未有處理好兩名控方證人何時及何處首先碰上上訴人這點的分歧,和人物辨認的證據在本案的薄弱之處等。

6.最後,裁判官在他的書面判詞中表示:

本席再次研究過案中證據後,發覺再無法使蔡先生及黎先生的證供並行不悖和消除疑點。本席認為疑點利益應歸上訴人。本席無法再支持定罪裁决。」 

7.這是裁判官書面判詞關鍵處的全部,此外再無任何解釋。控方證供究竟有甚麼疑點,亦無從稽考。

8.這個情況,極不理想。

9.然而,裁判官是原審者。他現在表示不能維持原判,這已足夠令本案的定罪變得有欠安全穩妥有餘。

10.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任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由法律援助署委託曾約瑟律師行轉聘嚴永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