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桂綸 訴 黃月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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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12月7日,本庭駁回上訴人的申請,並下令她支付聆訊的訟費,如就訟費數額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評定。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V 116/200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7 Dec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1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05年第116號

(原土地審裁處條例第 IV部收回管有申請編號2004年第2141號)

___________

申請人(答辯人) 楊桂綸  
   
答辯人(上訴人) 黃月  

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    2006年12月7日

判案日期:    2006年12月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06年12月15日

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2006年12月7日,本庭駁回上訴人的申請,並下令她支付聆訊的訟費,如就訟費數額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評定。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2.2006年9月15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上訴人黃月女士的上訴,案件的背景和涉案議題已在判案書內詳細列出。

3.黃女士不服本庭的判決,現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批准她上訴至終審法院。

4.黃女士強調自己只是遲了一個多月交租,故應獲一次機會而法庭的判決對她不公平。

5.民事訴訟案件敗訴一方不擁有當然權利上訴至終審法院。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列明: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a)  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最終判決而提出的,而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元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元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其他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6.本案不涉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所指的100萬元或以上的款額或價值,本庭的判決亦非條例所指的最終判決。要獲得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黃女士須顯示她希望提出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以致應將上訴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7.黃女士因欠租而遭法庭頒下收樓令。她沒有在法庭定下的期限內清繳欠租,故不能獲得該租賃權的濟助。

8.案件根本不涉及任何具廣泛的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

9.事實上黃女士沒有指出她希望提出的上訴涉及甚麼問題,更遑論問題具任何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

10.本庭亦不能察覺到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應將案件交由終審法院審理。

11.黃女士的申請沒有基礎支持,因此本庭撤銷她的申請,並下令她支付申請的訟費。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答辯人):由譚日明律師行轉聘李廣才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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