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ung Tin Leung, Vincent 訴 the Chief Execu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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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庭於 2006 年 7 月 11 日駁回申請人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張舉能法官2005年 3 月 11 日的判決。申請人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他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179/200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79/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5 年第 179 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 2003 年第 90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Yeung Tin Leung, Vincent  
   
答辯人 The Chief Executive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2007 年 1 月 23 日

宣判日期:2007 年 1 月 23 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7 年 2 月 8 日

判決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這是本庭 2007 年 1 月 23 日判決的理由。

上訴許可申請

2.本庭於 2006 年 7 月 11 日駁回申請人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張舉能法官2005年 3 月 11 日的判決。申請人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他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駁回上訴

3.本庭 2006 年 7 月 11 日的判案書說明申請人是在上訴聆訊當日提出更改上訴通知書的申請,提交一項新的上訴理由。由於申請人的代表律師早已在張舉能法官席前放棄了該項上訴理由所提出的議題,故此本庭拒絕批准更改上訴通知書,讓申請人依賴有關的上訴理由來提出上訴。由於該上訴理由是申請人在本上訴所持的唯一理由,而代表他的大律師亦向法庭表示他不會再提出其他的上訴理由,故此本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

申請理由

4.申請人要求給予上訴許可的原因可見於他所提交的理據概要:

‘1、 特首在作出決定時,他所參考的資料是從第三者所提交,但資料內有瑕疵及容易被彈劾,包括第三者的偏見及有惡意的決定意見加入其中,特首會被影響對申請人作出不利的決定。

2、 特首又沒有供開部份資料給申請人知道和要求申請人申辯,這樣會對申請人不公平,這樣是有違背公平的精神,還是法律程序錯誤及行政失當。

3、    至於在建議申請人在強制申請人退休過程中,申請人在 “public law error” 中嚴重被影響,其中包括偏見的報告指控及公務員事務局指引裏的漏洞,這些失及漏洞被利用來攻擊申請人,主要來自該申請人部門的一個高級官員所指使及擺佈。

4、       申請人恩請法庭能接納申請人的理據批准審判。因本案是案中有案,是跟實情大有出入,極大完全不公平的事一直發生在申請人身上,從最初的開始退休程序到初審過程中,最後到上訴法庭,被法庭拒絕申請人的公平審理聽審。法庭應有一個開放的態度看本案,以令外的方式類別來考慮去批准許可審理。’

5.申請人提交的理據第 4 段內容包括了以下三個要點:

(1)     他說的案中案是指申請人部門高層貪污的行為。

(2)     他指審訊程序有不公的情形是指他自己的律師自作主張放棄案件有關‘行政程序失及‘公平審訊’爭議的議題。他懷疑這種嚴重故意失職的行為是被貪污集團收買。

(3)     他說社會上每一個人都應該有公平審訊,審查所有指控,及申辯的權利。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6.本案涉及的是司法覆核申請。申請人若要獲得上訴許可,就必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的要求,即有關的上訴涉及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問題,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審理。

7.申請人提交的理據的第1至3 段皆不是上訴的議題,因為

1)          張舉能法官基於申請人的代表大律師放棄引用理據的第1及2 段的爭議,故此沒有處理該兩段的議題。本庭亦拒絕申請人可依賴這兩點作為上訴理由的申請。

2)          申請人的代表大律師從沒有向本庭提出該段理據的第3 段的議題。

8.上述理據第 4段的第一項即所謂案中案並非是原訟法庭或本庭曾經處理過的議題。

9.第二項即申請人律師失職一事,申請人的代表大律師在要求更改上訴通知書時並沒有就申請人放棄有關的爭議題目的原因作出任何陳述。張舉能法官聆訊的錄音謄本記錄了在申請人的代表大律師在放棄有關議題之前,張法官曾應大律師的要求押後聆訊讓她向其當事人索取指示。大律師之後通知張法官她已取得其當事人的指示,而她所依賴的爭議點與有關的議題並沒有關係。本庭在 2006 年 7 月 11 日上訴聆訊時已將上述的情況向申請人的代表大律師說明,但他沒有作出任何異議,而申請人亦沒有提出過他當時不在法庭內及對事件一無所知。

10.第三項即有關公平審訊一事,本庭認為申請人已獲得公平的審訊。

11.申請人被勒令退職是基於他本身的工作表現,案件不涉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 條的範圍。

總結

12.本庭拒絕給予許可,並命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本申請的訟費。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 由律政司轉聘郭瑞熙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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