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格及另四人 訴 Pacrim International Capital Inc.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1250/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February 2007.

1. 今天被告人就司法常務官在2007年1月3日作的「限時履行指明事項令」(unless order) (下稱“該命令”) 提出上訴。該命令要被告在2007年1月17日或之前將所有證人陳述書存檔於本院和送達各原告,否則將不准被告存檔和派送任何證人陳述書,或傳召任何證人在審訊時作證。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1250/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Feb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125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6年第1250號

____________

第一原告人 翟格  
第二原告人 袁偉忠  
第三原告人 黎錦安  
第四原告人 蔡志恆  
第五原告人 倪偉玉  
   
被告人 Pacrim International Capital Inc.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7年2月2日

判決書日期:2007年2月2日

1.今天被告人就司法常務官在2007年1月3日作的「限時履行指明事項令」(unless order) (下稱“該命令”) 提出上訴。該命令要被告在2007年1月17日或之前將所有證人陳述書存檔於本院和送達各原告,否則將不准被告存檔和派送任何證人陳述書,或傳召任何證人在審訊時作證。

2.該命令源於司法常務官在2006年10月11日的指示聆訊中作的「證人陳述書存檔和交換期限命令」(下稱“交換期限令”),當時被告的代表律師要求56天的期限,以便有充足的時間來準備證人陳述書,各原告反對這要求,他們認為時間太長,但被告的律師說有證人身在加拿大,所以需時略長,常務官最後接納了被告的要求,把陳述書存檔和交換的期限定在56天後,即在2006年12月6日屆滿。

3.被告在2006年12月6日並沒有準備好任何證人陳述書,但原告等已在限期前一天將他們擬引用的證人陳述書存檔兼送達被告的代表律師。常務官後來在2007年1月3日作出該命令。

4.該命令並非由原告等在2007年1月3日之前以書面申請,各原告在該日前也沒有通知被告說會申請這種命令,該日要在常務官席前處理的,是被告要求各原告提供訟費保證金的提請聆訊,各原告在該聆訊期間以口頭方式向常務官投訴,說被告沒有依交換期限令存檔和交換證人陳述書,被告的律師說他還有些證據的事項在向被告尋求指示,所以證人陳述書尚未準備好,常務官在雙方陳詞後便頒下該命令。

5.本席認為常務官在頒下該命令時有欠妥善,因為事前各原告沒有作出書面申請或向通知被告,而被告也不知道常務官會在訟費保證金的提請聆訊中突然考慮頒下該命令。但綜觀這案件的發展,本席認為不能取消該命令,然後任由雙方繼續慢慢地處理這案。

6.本案涉及的糾紛是與各原告申請移民加拿大有關,各原告在2004年3月份就這糾紛在加拿大的法院向被告提出訴訟,被告在該法院存檔了答辯書。據各原告說,該案原定於2005年7月5日審訊,但在開審前,被告向該法院申請擱置該案,理由是被告雖然是一間在英屬處女島註冊的公司,但它的辦事處設在香港,而各原告是居於香港,他們所投訴的交易也是在香港發生的,所以糾紛應在香港的法院解决。加拿大高等法院在2005年6月30日批准被告的申請,各原告向該院上訴庭提出上訴,該院上訴庭在2006年3月3日不接受上訴,但命令被告繳付各原告所耗用的訟費,理由是被告的申請是延期後才作的。被告的律師不知道該案是否曾定於2005年7月5日審訊,但他確認了上述其他的事實。

7.各原告於是在2006年6月12日在香港向被告提出相同的訴訟,上文也敘述了常務官在2006年10月11日的指示聆訊上,頒下了交換期限令。

8.儘管被告未能在2006年12月6日的期限內存檔和交換證人陳述書,但它沒有在該期限之前或之後向本庭申請延期,也沒有向本庭解釋為何它原先要求的56天不敷應用,或它曾遇上任何困難,以致未能依期存檔及交換證人陳述書,只是讓期限過去了便算,它沒有作出任何補救的行動,它的態度表示它不尊重法庭的交換期限令。

9.雖然被告沒有在交換期限令屆滿之前或之後向本庭申請延期,它卻在2006年12月13日申請要各原告提供訴訟保證金,理由是各原告通常居於香港的司法管轄權以外。

10.上文已敘述了常務官是在2007年1月3日處理這保證金申請的指示聆訊,常務官就是在那天作出該命令。

11.雖然該命令在技術上有欠妥善,本席亦充分理解常務官當時頒下該命令的背景和想法,所以本席今天不會撤銷該命令,本席只會將該命令延期到今天後的第14天,因為被告已於該命令屆滿前存檔和送達了一份證人陳述書,而被告的律師也說另外一位證人Mr Edward Good的陳述書應該可以在14天內做好。

12.最後,本席亦不會就今天的上訴作任何訟費命令,所以雙方無須就這上訴繳付任何訟費予對方,理由是被告這上訴是部分成功,能得到14天以處理餘下的證人陳述書,但被告處理這事件的態度不妥,不尊重法庭的交換期限令,所以不應得到訟費。

  (陳江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第一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二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三原告人: 缺席

第四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五原告人: 缺席

被告人: 由羅拔臣律師行律師司徒本與先生代表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A 125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