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昭越

Case No.CACC 272/200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4 Feb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27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272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6年第49號)

---------------------------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周昭越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2007年2月7日

宣判日期:2007年2月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7年2月14日

判案理由書

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在2006 年6 月19 日於高等法院承認兩項「企圖搶劫」罪,被裁定罪名成立。就各項控罪,申請人被判處5 年4 個月的監禁,其中次項控罪的兩年刑期與首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故總刑期是7 年4 個月。

2.申請人現就首項控罪的刑期申請批予上訴的許可。就次項控罪的判刑,申請人在2006 年10 月9 日已放棄申請上訴許可。

首項控罪的案情

3.有關首項控罪,經申請人承認的案情可簡述如後。

4.2005 年12 月13 日下午,申請人以檢查電錶為藉口,進入九龍黃大仙彩雲邨的一個單位。當時單位內祇有兩名分別是15 歲和10 歲的女童(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

5.申請人向控方第一證人取得一把螺絲批,並哄騙她進入單位內的厠所。

6.申請人在厠所內要求控方第一證人擁抱他,並威嚇說如果她不合作便會強姦她。控方第一證人哭泣和要求申請人不要騷擾她及控方第二證人。申請人向控方第一證人索取100 元,但後者表示沒有錢。申請人便着令控方第一證人叫控方第二證人進入厠所,控方第一證人聽後大哭。申請人對她說,如果她把他們的對話保密,他便不會騷擾她。在控方第一證人答應後,申請人便離開單位。他其後折返,取走他留下的一瓶蒸餾水和上文提及的螺絲批。

原審法官的判刑

7.原審法官採納8 年作為量刑起點。因為申請人承認控罪,法官把刑期扣減三分一,作出5 年4 個月監禁的刑期。

上訴理由

8.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可歸納為下列4 點:

(1) 申請人在犯案時沒有採用暴力或殘忍的手段。他雖有出言恐嚇,但在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哭泣和驚慌的表情後,便感到懦弱和後悔。 
(2) 申請人並非因為控方第一證人表示沒有錢才行劫不遂。相反,他當時是可以在單位內搜掠財物的。 
(3) 原審法官以8 年為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高和不符合女皇訴茆廣生 [1981] HKLR 610案的量刑指引。申請人指出他沒有使用武器和暴力,亦沒有令控方第一證人受傷或有財物的損失。申請人更稱他在控方第一證人最脆弱時懸崖勒馬,使事情沒有嚴重化。 
(4) 申請人不同意原審法官指監禁不能令他改過或對他產生懲罰的作用的說法。他指出判刑除卻要犯罪者承擔後果外,亦該給予犯罪者反省的機會,和避免他與社會脫節。

判決理由

9.女皇訴茆廣生 案有關持械搶劫案件的判刑指引,一般持械搶劫案該以5 年為量刑起點。如被告人是闖入私人居所犯案,則宜以6 年為量刑起點。另如有恐嚇受害人、屢犯同類罪行等因素,則刑期應予以延長。

10.就本案的首項控罪,須注意的是申請人在犯案時沒有展示任何武器,亦沒有向兩名女童行使暴力。是故,倘沒有其他加刑因素,則該以低於5     年為量刑起點。然而,申請人是闖入私人居所犯案,他威嚇控方第一證人擁抱他和恐嚇要強姦她,除了是十分猥瑣的行徑,亦使控方第一證人受驚,這些都加重了案件的嚴重性。而且,申請人過往亦有8 次同類型的犯案記錄。在此情況下,首項控罪的刑期應予以延長。即使如此,以8 年為此項控罪的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高。

11.再者,就兩項控罪的整體刑期而言,按7 年4 個月的總刑期推算,則整體量刑起點變成11 年。以本案的情況而言,這是明顯過高。

12.經考慮控罪的案情以及申請人過往有多項同類犯案記錄一點,本庭認為應以5 年作為首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基於申請人承認控罪,他的刑期可獲三分一的扣減,即3 年4 個月的監禁。

13.本庭因此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視之為正式的上訴。本庭批准申請人的上訴,首項控罪的刑期由5 年4 個月減至3 年4 個月。兩項控罪的總刑期為5 年4 個月。

(鄧國楨)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朱芬齡)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雅雯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C 272/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