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001907/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February 2007.
1. 律政司司長(下稱“司長”)在本案有兩項申請,第一項申請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2號命令第3(4)條提出,要求本院免除司長向答辯人邱志華(下稱“邱”),送達本案的動議通知書、支持申請許可以提出該動議的陳述書和誓章的文本、和日期為2006年11月6日的聆訊通知書的責任。這些文件在下面統稱為“與動議有關的文件”。第二項申請是要把邱交付一所監獄作羈押和/或罰款,理由是邱曾在2005年7月28日於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女士席前多次向勞法官作出嚴重和粗鄙的回應,和以粗言穢語辱罵勞法官,而這些行為已構成藐視法庭。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