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 訴 邱志華

Case No.HCMP 1907/2006[2007] 2 HKLRD 6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Mar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190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06年第19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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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律政司司長提出交付羈押令的申請的事宜
 
  有關婚姻訴訟2004年第1962號一案中的婚姻訴訟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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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 邱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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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

審訊日期 :  2007年3月21日

宣判日期 :  2007年3月21日

判刑理由書

1.本席在今年2月27日因答辯人的藐視法庭行為而頒下交付羈押令,要把答辯人拘捕羈押,答辯人昨日向警方投案自首,現本席就答辯人的藐視法庭行為作出懲處。

2.答辯人曾在2005年7月28日於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女士席前作出嚴重和粗鄙的回應,和以粗言穢語辱罵勞法官,答辯人當時所用的言語極度污穢和帶侮辱性,勞法官曾著他離開法庭,但他不聽命,並繼續謾罵,後來他離開了法庭,但在不足一分鐘後又折返法庭繼續謾罵,直至勞法官休庭,他然後離去,整件事件連續維時約四分鐘。本案的背景和其他的案情已在本席2007年2月27日的判案書中有陳述,本席在此不贅。

3.在衡量答辯人應受到的懲罰時,本席考慮了三個由律政司長提供的案例,第一個案例是R v Fizell [2001] CRDJ 312。該案的被告人因虐畜罪受審,他在庭上以污言侮辱主審法官,他在當天晚上得到了大律師的意見,理解到有需要向法官致歉,但他在第二天沒有向法官致歉,反而再次侮辱法官,他因每一次的藐視法庭行為被判監禁60天,兩次共判監120天。

4.第二個案例是R v Logan [1974] CLR CRIM 609。這位被告犯了刑事罪行,他在被判刑時以污言侮辱法官,他因這藐視法庭的行為,即時被該法官判處6個月監禁,上訴庭後來把刑期縮短為3個月,並與刑事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

5.第三個案例是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oi Bing Wing [2004] HKC 416。該案的被告代表他的公司處理一宗民事訴訟的上訴,當他知悉到該上訴會由羅傑志副庭長和其他法官審理時,他認為羅傑志法官不適合處理該上訴,於是申請更換法官,他在申請書中誣衊羅傑志法官說他缺乏誠信,他在一份支持這申請的誓章中誣衊羅傑志法官是不誠實的法官。在這申請的聆訊時,他更口頭說羅傑志法官是一個騙子,嚴重的騙子,和有詐騙和捏造證據的行為。他後來因這些藐視法庭的行為被判監禁6個月。

6.本案答辯人的行為沒有Choi Bing Wing的那麼嚴重,與Fizell的又有分別,Fizell是在得到大律師的解釋後第二天再故意干犯這罪的,但本案答辯人的行為卻比Logan的嚴重。

7.答辯人在本席詢問下說,他和妻子在內地結婚,婚後他申請把妻子帶到本港生活,但妻子到港後一年多便申請離婚,當時他是不願意離婚的,他當時既失業和被宣佈破產,所以當時覺得好像全世界的人都是與他為敵,才作出了藐視法庭的行為,他現在對這行為非常懊悔,所以當他知道本席已頒下羈押令時,他便向警方投案自首。他在庭上一度落淚,他更就自己的行為向勞法官作出書面道歉,他的妻子現時已離開了他,留下兩個孩子需要他照顧。

8.他在失業後已搬到內地居住,所以沒有收到本案的文件。

9.本席再審閱2005年7月28日勞法官席前聆訊的謄本,認為答辯人干犯的行為是極為嚴重,而且當時勞法官處理的是婚姻訴訟,沒有執達吏或懲教署的職員在場,勞法官當時得到的保護是較少的,所以本席認為應把答辯人判監3個月,但考慮到他當時是面對著很大的經濟困難和家庭的悲劇,因而說出那些非理性和下賤的說話。再者,他現在已表示知道自己的過錯和誠懇地向勞法官致歉,所以本席決定非常例外地輕判他,本席判他由自首當日起計監禁2個月,本席更判他要支付律政司司長就這宗案件所耗用的訟費。

(與訟雙方就訟費事宜作出陳詞)

10.本席批准訟費要以彌償基準計算。

  (陳江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請人: 由律政司副首席政府律師黃惠沖先生代表

答辯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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