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 訴 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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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9968 / 200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3 年第 9968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玲玲暫委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06年10月23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06年11月6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一宗有關呈請人(妻子)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 2.為方便起見,本席將在本判案書中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3.丈年現年55歲;妻子現年37歲。雙方於1994年結婚,並育有1名兒子,兒子現年12歲,就讀小學六年級。法庭於2004年5月3日在雙方同意下,頒令管養權歸妻子,丈夫則有合理探視權。 4.丈夫是一名廚師,妻子指他收入約為$10,000。妻子在婚後除了一段短暫的時間曾作售貨員及清潔工人外,一直為家庭主婦。 5.就妻子及兒子的贍養費申請,丈夫沒有根據法庭於2004年12月17日及2005年4月15日指令存檔及送達經濟狀況陳述書。這兩項命令是法官在庭內向他直接頒下的。此外,代表妻子的律師向法庭指出除了以書信通知丈夫,在審訊前一天晚上也曾致電丈夫提醒他出庭日期,但對方卻把電話掛斷。考慮過這情況及丈夫自從2005年5月開始即缺席所有聆訊,及暫准離婚令已於2004年5月3日發出, 本席批准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於丈夫缺席下進行。 妻子的申請 6.妻子於2005年5月13日獲准修改呈請書,該修改呈請書於2006年4月12日獲准再再再修改,在其最後版本內妻子要求:
7.文件顯示,該物業在雙方婚前一年左右成為丈夫名下的物業。該物業是一幢三層高村屋的最高一層單位 (2nd Floor),整幢三層的物業由3位人士分權共有,丈夫是其中之一,每人各佔三份之一。土地登記冊資料顯示該物業沒有按揭。物業公契第7條訂明3名業主各自可自由及毋須資詢或獲得其他業主同意下出售、按揭他享有獨有佔用權(exclusive use occupation and enjoyment)的部份,而根據公契第二附表顯示,丈夫獨有佔用該物業。妻子指出該物業從來未成為婚姻居所,現時由丈夫的堂兄弟使用,沒有任何註冊登記之租約。根據2005年12月由測量師作出的物業估值該物業現時約值$1,250,000.00. 8.妻子的呈堂經濟狀況陳述書及誓章指她婚後要帶孩子,沒有工作,而丈夫所給的家用非常不穩定,於1997年後,甚至拒絕支付任何生活費,妻子現時接受$6,355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作兩母子的租金及生活費。 兒子的贍養費 9.妻子經濟狀況陳述書指她與兒子的生活費約共$5,840,不過在庭上她指需要調高至$7,000,因為兒子的開支增加了。代表律師指希望得到$800,000作為母子二人生活費直至兒子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以較遲者為準。 法律 10.在決定妻子的申請時,本席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
(3) …… 。 」 有關相方的考慮 行為 11.呈請書指丈夫在婚姻持續期間對妻子不關心,好賭及不承擔家庭責任。暫准離婚令亦是按照這些不合理行為發出的。本席認為這些行為應被列為考慮因素之一。 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12.妻子現年37歲,現職家庭主婦。她沒有任何資產,在婚姻持續期間(大約 13年),絕大部份時間是全職照顧家庭及子女。她只有國內中三學歷,不過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指她曾任1個月售貨員,月薪$6,000。她亦有8個月的時間作清潔工人,月薪五千餘元。因此,即使她目前因帶孩子不能工作而接受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本席相信妻子不是沒有謀生能力,她要裝備自己,重投社會。 13.丈夫現年55歲,是一名廚師,妻子指他月入$10,000。但由於丈夫拒絕存檔經濟狀況文件,又拒絕出庭,本席無從考慮關於他的整體經濟情況,例如他的債項及他個人每月支出等等。本席只能就已知的資產作出分配。 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14.妻子及兒子的每月開支,上文提及約$7,000,不能說不合理。丈夫亦沒有出庭抗辯,考慮所有因素後,本席信納妻子的每月合理開支為$7,000。 妻子的債項 15.妻子沒有債項。 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16.在婚姻持續期間,妻子都是在很拮據的經濟狀況中。 年齡及婚姻持續期 17.妻子現年37歲;丈夫則為55歲。 18.雙方的婚姻持續期為10年(1994至2004),不可看為是一段短的婚姻。 身體上及精神上的無能力 19.沒有證據顯示雙方在身體或精神上有不健全的情況。 貢獻 20.丈夫被指不負責任,考慮到她在1997年至兒子到港定居前沒有得到丈夫的經濟及精神支持養育兒子,她個人獨力維持家庭的運作,飽受種種精神壓力,不能抹剎的一個事實是妻子在照顧家庭及兒子上作出不少的貢獻。因此,在整體上來說,本席認為妻子對家庭作出較大的貢獻。 有關兒子的考慮 21.兒子現年12歲,就讀小學六年級。每月支出約$3,500。 裁決 整體家庭資產分配及膽養費 22.本席面前的資產,只有該物業,約值$1,250,000。 23.本席在作出有關分配時,必須考慮第10段所列出的所有因素。 24.本席認為丈夫有責任亦有收入及資產供養兒子,但鑒於丈夫過往的不負責行為及逃避妻子的申請,本席認為週期付款難以執行,因此,同意妻子申請把物業出售,部份款項撥作兒子的整筆付款,作生活費及教育費。本席認為兒子應得每月$3,500,為期102個月(以他在21歲完成全日教育計),共$357,000。 25.至於妻子的贍養費,本席認為她應得一個短期的供應,但她始終應自食其力。本席認為她可得每月$3,500,為期兩年,即$84,000, 但考慮過上述所有其他因素,包括10年的婚姻、妻子的貢獻等,本席把贍養費調整至$150,000,亦是以整筆付款由出售該物業收益支付。 週期付款 26.妻子的週期付款方面,本席認為她應得到每年 $1 的贍養費。由命令日起計,直至任何一方去世或妻子再婚,以較先者為準。本席作出這裁定是基於妻子有謀生能力、年紀尚輕及法庭亦會命令丈夫給予她整筆付款等因素。 命令 27.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將頒發以下命令 : -
訟費 28.本席認為有關訟費方面,包括以往所有保留的訟費,應由丈夫支付。至於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有關的法律援助條例進行評定。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在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這命令將轉為絕對的命令。 子女安排 29.本席亦頒發一個滿意子女安排的聲明。
呈請人: 由馮錫裕律師事務所馮律師代表 答辯人:缺席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