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文

Case No.HCMA 1052/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Feb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05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05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270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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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楊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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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7年2月8日

裁決日期:2007年2月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沒有保險而使用車輛」罪,違反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4(1)條及第4(2)條。上訴人被判罰款1,000元及取消駕駛資格12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案情。事發當天,上訴人駕駛一部特別用途車輛在香島道西行,他在轉一個右彎時,突然煞掣閃避一隻狗而令該特別用途車輛失控,越過反方向的行車線後翻側。警方調查後,証實上訴人當日並沒有持有可駕駛該特別用途車輛的有效駕駛執照及當時對該車輛的使用沒有備有一份有效和符合《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証單。

3.裁判法官根據條例,即任何人違反條例,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條例亦規定如沒有特殊情況下,法庭須予取消該被告人的駕駛資格不少於12個月。

4.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是初犯,但必須取消他的駕駛汽車資格12個月。裁判法官在他的判刑理由陳述書第5段所說:

“上訴人並無作出任何特別理由陳述亦沒有向法庭解釋違反此條例的原因。”

最終,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罰款1,000元及取消駕駛資格12個月。

5.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上訴人的主要陳詞稱,他已經持有駕駛執照八年,公司安排他駕駛該輛被改動的車輛亦已有一段時間;他以往曾經試過駕駛該車輛泊車過了咪錶時間而被罰款,警員到場查看他的駕駛執照時,亦沒有提及他需要有一張特別用途車輛牌照,所以他不知道會有這情形。

6.審訊時,本席留意到在謄本中,關於他停牌方面上訴人曾被問及“有冇嘢想講”,當時上訴人稱“冇”。裁判法官亦有再一次問他“有冇嘢講”,當時上訴人則回應“唔好意思,有求情信嗰啲”;但在謄本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接過求情信,之後便判處上訴人罰款及停牌。

7.在今天的上訴聆訊中,上訴人將該封求情信呈堂,求情信是上訴人的公司發出的,求情信內容是公司承認當他們將車輛改為特別用途車輛後,因為是公司行政技術上忽略的情況下,沒有為員工的駕駛執照進行加簽的工作。因此,在此情況下,令上訴人觸犯罪行。

8.本席注意到上訴人在上訴聆訊中的求情,雖然他當天在裁判法院並沒有提及,但他在裁判法院仍有作出自辯,而裁判法官卻忽略了他的公司的求情信內的資料。本席參考過上訴人的陳詞及公司的求情信件後,認為被控告的應是上訴人的公司,本席希望冼大律師就這方面與警方商討。

9.至於本案是否有特別理由,本席認為本案中上訴人所說的案情,是屬於一個特別情況,而裁判法官忽略了閱讀公司的求情信,因此在判處刑罰時,他有出錯的。

10.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上訴人的罰款是公平的,但取消他的駕駛資格這點,本席認為是不公平的,所以本席撤銷取消駕駛資格的頒令。

11.今天的上訴得直,而裁判法官的刑罰被撤銷,本席判上訴人只須罰款1,000元。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冼佩霞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