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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4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05年第24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婚姻訴訟1999年第1233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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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 2007年3月6日 判決書日期 : 2007年3月13日 判決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曾健仕於2000年10月20日命令答辯人,即呈請人的前夫,分別向呈請人及他們的兒子(至18歲為止)支付贍養費每月1,750元。 2.答辯人於2003年8月20日申請修改2000年10月20日關於呈請人贍養費的命令。 3.2004年12月8日,區域法院法官簡士勳修改曾法官的命令,將呈請人應收的贍養費由每月1,750元減至每年1元。同日,簡法官判答辯人監禁2個月,但判刑暫緩執行,條件是答辯人須把贍養費欠款總額70,000元分期攤還,由2005年1月1日起,每月繳付500元。 4.簡法官是根據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作出以上修改贍養費條件的命令。根據第11條:
5.簡法官在其長達5頁的判詞中解釋將呈請人的贍養費減至1元的命令,是由於答辯人已經再婚並另外育有一女。答辯人當的士司機,每月收入只7,000多元,而呈請人收入則有每月數千元。 6.呈請人不服簡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 7.於2005年1月20日,簡法官拒絕給予呈請人上訴許可,呈請人其後再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亦於2005年2月7日被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拒絕。 8.呈請人現向本庭提出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事實的判斷 9.區域法院法官關於贍養費的判決是根據事實基礎來判斷,除非能清楚證明原審法官在法律上犯了錯誤,否則上訴法庭是不會推翻,但本庭卻看不見任何錯誤。呈請人在申請上訴理由書內提出答辯人同業的士司機的收入中位數為8,000至10,000元,但即使答辯人的確有這種收入,他也要同時負擔其新家庭。 10.至於答辯人的贍養費欠款70,000元,應否以每月500元分期攤還,這命令是法官行使其酌情權而定。當然70,000元以每月500元分期攤還,需要超過10年才能清還。但根據答辯人的收入,除要向其兒子每月支付贍養費1,750元外,更要償還欠款每月500元。所以即使答辯人的收入是8,000至10,000元,本庭看不見他有能力應付更高的每月還款額。但是支付兒子的贍養費是到2005年11月3日為止,兒子18歲之後答辯人可以增加每月還款額,關於這點法官在判詞沒有交代,所以這點本庭認為應給予呈請人上訴許可。 11.基於以上理由,本庭駁回呈請人在2005年2月15日藉傳票提出對寬減贍養費申請,但批准對每月付500元的上訴許可申請。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