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茹英 訴 龍德福藥業(香港)有限公司經營仁心中西綜合醫療中心
Case No.HCLA 17/2006
Court
HCLA
Date01 Feb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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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1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2006年第17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05年第617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07年2月1日 宣判日期:2007年2月1日 判案書 1.首先,法庭信納今天的聆訊通知書等文件已送達到被告人註冊地址,他理應已充分知悉今日的聆訊。 2.上訴人(申索人)的申索,是基於被告人欠她的三個月薪金,即2005 年5 月至7 月。審裁官並不信納雙方有此協議。 3.但申索人之證人覃玲芳所作的證供,關於被告人劉超平曾經同意在2005 年5 月開始支付薪金一事,並沒有獲得審裁官適當和充分的考慮。這點已足以構成法律論點上的錯誤。 4.因此,本庭判令申索人之上訴得直,上訴人並獲得是次上訴的訟費,如訟費數額未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5.本案發還勞資審裁處,由另一審裁官重新審訊。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沒有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