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錦全

Case No.CACC 571/199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6 Feb 199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000571/1997

刑事上訴案件編號:571/97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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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申請人 林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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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1998年2月26日

宣判日期: 199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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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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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林錦全在區域法院被控一項搶劫罪和一項刑事恐嚇罪。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裁定申請人兩項罪名皆成立。第一項控罪判監六年半,第二項控罪判監九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六年半。

2. 現申請人不服判刑,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申請書上所列出的上訴理由只有一點,即是刑期太長。現申請人在庭上又再提出另一些上訴理由。歸納起來,申請人所提出的不外是他自幼得不到正常的教育及家庭照顧,所以誤入歧途,自幼直到現在亦沒有正式就業。因為申請人希望要照顧母親及感到後悔,願意改過,所以要求減刑。

3. 申請人所承認兩項罪的案情是這樣:在1996年6月22日下午,申請人尾隨女事主進入一座大廈的電梯,當電梯升至六樓時,申請人用刀要脅事主走出梯外,叫她拿出錢來。事主於是給了申請人港幣五百元。其後,申請人更進一步,要脅事主,命令她撫摸申請人的下體,申請人揚言如果事主拒絕的話,他會強姦事主。事主被恐嚇後,驚慌地往後退至一住戶門前。剛巧戶內有人開門,申請人知事敗,慌忙逃去。

4. 區域法院法官在判刑理由中指出本案案情嚴重,因為申請人用刀在大廈電梯內行劫,並對事主加以恐嚇要強姦她。根據判例巫廣生(1)一案所訂定對搶劫案的刑期指引,以六年半為搶劫罪,九個月為恐嚇罪的判刑標準。又因為申請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亦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所以不給予申請人折扣。兩罪是同一件事所產生,而恐嚇因素已在考慮搶劫罪刑期時包括在內,所以兩項刑期同時執行。

5. 本法庭同意對此類危害公安的案件應加以嚴厲懲罰。申請人自1990年,當他只是十三歲時已開始犯案。其後,連續犯案疊疊,一共有六次犯案紀錄,大多數與偷竊罪有關。顯示申請人仍然執迷不悟。以本案案情,整體來說,一共六年半的刑期並不過長。申請人現在提出的上訴理由,亦不構成減刑的理由。本庭認為本案的判刑沒有違反判刑的原則,亦非刑期過長,所以本法庭現拒絕申請上訴許可。

註: (1) R. v. MO Kwong-sang [1980] HKLR 610

(陳兆愷) (梁紹中)
首席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申請人: 申請人林錦全自辯

上訴答辯人: 麥禮諾,副刑事檢控專員及陳廣池,高級政府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