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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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裁判法官判上訴人每項控罪分別入獄12個月,同期執行。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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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17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17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68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7年2月2日 裁決日期:2007年2月2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3月2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
2.裁判法官判上訴人每項控罪分別入獄12個月,同期執行。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案情 3.在案發當日,上訴人駕駛一輛由中型貨車改裝的拖車經過落馬洲管制站離港前往內地。上訴人向海關人員呈交一份列明沒有載貨的艙單,經海關搜查後,海關人員發現該車輛上安置有一個巨型的金屬工具箱,工具箱內置有一個經改裝的暗格,內藏22件銀塊,約值HK$1,088,400.00。經機電工程署驗車後,結論是附著它的暗格,是為特別的用途而刻意改裝的。 4.上訴人的代表律師在求情時承認上訴人為償還債務,而答應他人代為走私本案的銀塊,報酬是HK$1,320.00。裁判法官認為在知悉的情況下為他人走私價值超過一百萬元的銀塊,罪行性質相當嚴重,量刑起點應為監禁15個月。 5.裁判法官亦考慮到本案加刑因素是這案件涉及利用一個經過改裝的暗格,令執法當局難以偵破。因此,裁判法官上調量刑起點至18個月,因上訴人認罪,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就每項控罪入獄12個月,兩項刑罰,同期執行。 上訴 6.代表上訴人的林大律師陳詞指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獄12個月的刑罰是明顯過重。林大律師在上訴聆訊時請法庭參考同類型罪行的案例,這些案例是可作參考,但是本席同意代表答辯人的伍大律師的陳詞指在這類案件內的貨物的性質及價值是一項重要的量刑考慮因素。 7.上訴人現年42歲,今次是初犯,雖然上訴人不是物主,但他是在知情下犯案,裁判法官亦適當地考慮到這案情,他認為此案罪行嚴重是因為涉及利用一個經過改裝的暗格令執法當局難以偵破。 8.本席考慮到本案案情及上訴人的背境,亦參考過林大律師所呈交的案例後,認為裁判法官的刑罰是明顯過重,本席認為判12個月監禁為每項罪行的判刑起點才是恰當。 9.因此,上訴人的減刑上訴得直,原本的刑罰被撤銷,上訴人被改判每項控罪8個月監禁,同期執行,共入獄8個月。
答辯人:由律政司伍淑娟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林明耀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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