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瀚偉及另一人 訴 馮北泰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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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 2007 年第5 號 (擬上訴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4 年第 3433 號)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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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7 年3 月 22 日 宣判日期:2007 年3 月 22 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7 年 3 月 27 日 判決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以下是本庭批予第七被告人上訴許可,讓他就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 2006 年 10 月 10 日的判決提出上訴的理由。 案情 2.本案涉及長洲第 361 號地段(‘該地段’)。第七被告人供稱,根據一份 1905 年的集體官契,該地段是長洲居民的共同產業。在該地段上擺設了一座「土地公」給長洲居民供奉。1974 年 11 月 18 日,離島理民府委任長洲鄉事委員會的其中九位成員(即本案第一至第九被告人)為該地段的司理人,負責管理該地段。在原告人提出申索時除了第六及第七被告人外,其餘七名被告人均已離世,而第六被告人亦於本案審結後逝世。 3.原告人稱他們(即原告人)逆權管有該地段超過 80 年。原告人要求法庭頒發證明書證實原告人才是該地段的登記業權人及命令被告人不能繼續擔任該地段的司理人。 4.被告人在「再修改抗辯書」及「反申索書」內指出,被告人是以信託方式擁有該地段,兩名原告人是在未經他們授權或同意下侵入及佔用該地段,致令他們的合法使用權被剝奪,因而受到損失及損害。他們提出以下的反申索:
周法官的裁決 5.周法官駁回原告人的申請,理由是原告人未能証實他們是逆權管有該地段。 6.周法官同時亦駁回被告人的反申索及拒絕頒發任何濟助予他們。他在 10 月 10 日的判案書第 17 段這樣說:
7.周法官在 2006 年 12 月 21 日拒絕頒發被告人上訴許可的理由是:
本庭的意見 8.本庭認為被告人提出的反申索是非常清及可理解的。簡單來說,他們聲稱他們擁有該地段的管有權,由於被原告人非法霸佔該地段,他們因此要求法庭頒發「土地管有權」給他們,這與他們要求法庭頒發「土地管有命令」是沒有分別的。「管有」這個概念來自英語 ‘possession’一字。‘possession’可譯為「管有」或「管有權」。假若周法官認同被告人是管有該地段的話,他就應該頒發濟助給他們。 總結 9.本庭認為被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充分的,故此頒予他們上訴許可及命令本申請的訟費歸於上訴勝訴的一方。
第六及第七被告人:由陳祝律師行轉聘歐陽浩榮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