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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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5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5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658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7年3月14日 裁決日期:2007年3月14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8(1)(a)及(2)條,處戒毒所戒毒。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案發時上訴人被便裝警員發現於油麻地南京街11 號後巷,手持一團紙巾,內藏二十一小淨含毒量為3.45 克的海洛英鹽酸鹽。 3.上訴人現年42 歲,獨自居住兼依賴綜援過活。他有8 次前科,其中一次與本案的控罪相同,最後一次因「管有侵權物品」而於2006 年11 月15 日被處入獄6 個月。 4.結果,裁判官在索閱過有關的報告後判處他進戒毒所戒毒。下面是裁判官的書面判刑理由(只節錄相關部份):
5.然而,正如裁判官在判詞的下一段指出:
6.事實上,上訴方今天提出的上訴,即以林民和一案為依歸。答辯方對有關的原則,亦完全接納。 7.因此,我裁定上訴人的上訴得直,戒毒所的命令撤銷,以8 個月的即時監禁取代,其中2 個月與另案的刑期同期執行,這也是裁判官自己的提議。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鄭詠榆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轉聘李倩冰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