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阿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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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22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22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4772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7年3月14日 裁決日期:2007年3月1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處入獄18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針對定罪的上訴在我席前撤回。) 2.控罪指上訴人:
3.下面是控方的案情,由主審裁判官撮要,原文記載於他的書面判詞:
4.上訴人現年34 歲,有9 次共11 項前科,其中9 次為盜竊,最近一次為2005 年12 月23 日,被處社會服務160 小時。 5.對於是次判刑,裁判官有以下的說法:
6.在我席前,上訴人表示自己身世坎坷,在4 歲時已被姊姊用刀弄至滿臉疤痕,之後不敢面對別人。後來嫁到在港定居的湖南同鄉,又遭他毒打,至近期還要造手術以防止視網膜脫落。總括來說就是事情多不如意、做人不快樂,在不知如何是好下不斷犯案,如今非常後悔及牽掛與前夫所生的子女,且承諾接受心理輔導。 7.我認為,裁判官的判刑,拿捏準確,完全沒有可詬病的地方,唯獨我相信上訴人所言,認為可以以人道理由將刑期下調至12 個月,這亦是她歷來因盜竊而面對最長的刑期,但下不為例。 8.18 個月刑期撤銷,改判12 個月。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鄭詠榆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