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白妹及另一人
Case No.HCMA 993/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Mar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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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99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99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380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7年3月8日 裁決日期:2007年3月8日 判案書 1.兩名上訴人以共犯身份面對兩項「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 條。結果,上訴人 (1) 在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上訴人 (2) 則只有控罪 (2) 罪名成立。兩名上訴人不服,現同時就有關的定罪提出上訴。 2.下面是控方的案情,由主審裁判官撮要,原文記載於他的書面判詞(只節錄相關部份):
3.相反,兩名上訴人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 4.再下面是裁判官對本案的分析,亦即本案的定罪理由(只節錄相關部份):
5.至於今天的上訴,上訴人 (1) (“D1”) 只能反覆地說 :「有攞過鐵架,但冇接觸過人」,但是否有撞擊到小販管理隊的人員根本就不是本案控罪的要件,所以也不構成有效的上訴理由。 6.同樣,上訴人 (2) (“D2”) 在我席前聲稱,案發時對事件的來龍去脈一無所知,只見有同事在店裡與小販管理隊的人員爭執,還被要求「幫手拉鐵架」,於是便加入。但這實為事實認定的問題,已由裁判官解決,即裁定過上訴人 (2) 在店外「推」或「拉」鐵架,本庭不能無端干預。 7.兩名上訴人的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曾藹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