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威電子有限公司 訴 偉浩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1399/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October 2002.
3. 2006年6月30日,聆案官批准原告人由董事蕭波先生代表。
Cites 1 case
|
HCA 139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06年第139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07年3月29日 裁判書日期:2007年3月29日 判案書 1.第一點名被告人以日期為2006年7月27日的傳票申請:
2.第二點名被告人是臺灣公司,至今仍未被送達傳訊令狀。 3.2006年6月30日,聆案官批准原告人由董事蕭波先生代表。 背景 4.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中,根據產品銷售合同WL041008,基於產品不合格,要求賣方賠償退回保證金港幣100萬元及美金20 萬元、已付貨款美金327,600元、網標人民幣350,000元、樣板費12,000元、模具費港幣873,900元、電池等配件人民幣525,000元、結構件港幣197,340元、雜費約人民幣100,000元、利潤損失人民幣7,500,000元。 5.該合同第11條規定:
有關原則 6.根據《訟裁條例》第6(1)條規定:
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8條的條文是:
根據《訟裁條例》第2AC(3) 條規定:
7.於Tommy CP Sze & Co, the liquidator of Figure Development Ltd (in 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 v. Li & Fung (Trading) Ltd & ors HCCT29/2002一案。(判決日期:2002年10月28日),馬道立法官(當時所任)列出因應訟裁協議而作出的擱置訴訟申請的考慮如下:
被告人的論據 8.代表第一點名被告人的徐大律師的論據如下:
原告人的論據 9.蕭先生指出:
10.蕭先生指出,在一般的國際貿易合同中,訟裁條款會指明訟裁機構的名稱,及適用的訟裁規則。第11條則無協商一致選定臺灣、香港或中國内地任何一家訟裁機構,以何種訟裁規則解決爭議。 11.蕭先生亦呈上一宗區域法院案件的判案書,指出根據普通法,法院應以客觀標準詮釋協議雙方的主觀合作意願,及應以不利於條文提出者的詮釋(contra proferentum rule)為準。 討 論 12.在詮釋商業合約,首要是從條文字眼著手,以尋找雙方的合約意圖。若條文字眼清晰,一方不能以外在證據去改寫合約條文。 13.雙方沒有爭議,有關合同格式是第一點名被告人提供的。但詮釋不利於條文提出者的原則,是指當兩個詮釋,一個有利於條文提出者,一個不利於條文提出者,兩個詮釋均屬合理可行,則最終應選擇後者。但若某一個詮釋是一面倒或較爲合理可行的,則該原則並不適用。 14.毫無意問,從第11條看來,合約雙方的意圖是以訟裁來解決合約的糾紛。條文並非提供訟裁與訴訟之間的選擇,而是協議付諸訟裁。從蕭先生的陳詞可以看得出,他深知訟裁與訴訟的區別。即使第11條沒有訂明訟裁機構或訟裁規則,亦斷不會將訟裁變成訴訟。蕭先生的詮釋是強詞奪理的。 15.第11條所提及的“香港法律機構”,本身沒有説明是哪一個機構,但在整體條文之下,不難看出是如《訟裁條例》所提及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之類的機構。正如蕭先生所講,訟裁以香港法律進行。至於訟裁規則欠奉,在選定訟裁人之後,訟裁規則亦可以決定,並不致令訟裁協議不切實可行。 16.雙方就合同的執行是有紛爭的,而第11條的普遍性亦涵蓋申訴陳述書的紛爭。 17.值得注意的是,第11條提及“如雙方無法協商或無法調解時”,才進行訟裁。於Hyundai Engineering & Construction Co Ltd v. Vigour Ltd [2005] 3 HKLRD 723 一案,上訴法庭裁定雙方應進行調解的條文只是要求雙方進行商議,是缺乏確定性的,因而不可強制執行的。 18.因此,本席根據《訟裁條例》第6條,將本案法律程序擱置。 19.本席想值此一提,調解是新興的另類紛爭解決辦法,促進互相讓步,可以達致法律以外的結果(例如對產品的修補或減價),及節省龐大訟費。而有關調解機構在香港亦相繼成立。即使本席已作出擱置法律程序的決定,雙方亦不妨嘗試調解。 訟費 20.本席下令,原告人須就傳票及聆訊支付第一點名被告人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交聆案官評定。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由連慧儀律師行之徐偉南律師代表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