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銀冰 訴 馮若虹

Case No.HCMP 2213/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Feb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221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 2006年第2213號

(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 2005年第5149號)

原告 陳銀冰  
   
被告 馮若虹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  2007年1月19日

判案書日期 : 2007年2月1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陳銀冰女士和被告人馮若虹女士是九龍將軍澳頌明苑嘉明閣樓上樓下的住戶。陳女士佔用大廈1905室而馮女士則佔用2005室。

2.陳女士指2005室有滲水、滴水和噪音問題而該問題引起雙方有多番爭議。事件不但驚動大廈的管理公司和警方,更導致雙方需要訴訟來解決爭議。

3.2002年陳女士入稟小額審裁署向馮女士追討4,300元。陳女士指2005室的滲水及滴水問題導致1905室的窗台滲水,損壞及冷氣機霉爛,影響樓宇的結構安全。

4.馮女士不但反對陳女士的申索,更指陳女士有誹謗和惡意攻擊她,目的是向她無理詐取金錢。馮女士向陳女士反索償,數額170多萬元,包括經濟損失,醫療費和資源損失等。

5.馮女士反索償的性質及數額導致案件在2005年8月移交至區域法院審理。該案件在目前仍在備審階段而陳女士的索償數額亦增大至10多萬元。

6.2006年3月15日,馮女士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法庭作出以下命令:-

1.要求原告人重新送達文件清單及文件副本給被告人;

2.要求原告人就狀書內容提供更詳盡的資料(清楚列明依賴那些證據;證人支持其申索;答辯;反申索抗辯。)  

7.馮女士指陳女士送達給她的“民事訴訟清單”完全沒有文件清單及相關文件副本而事後提供的“各部門跟進記錄”亦沒有文件清單。馮女士指陳女士存檔115頁文件,卻只送達113頁給她,更在第三者的文件上加插內容及文字。馮女士更指陳女士的狀書沒有列明依賴那些證據支持其申索,或答辯及抗辯。

8.馮女士亦同時作出另外三項傳票申請。包括(一)修改抗辯及反申索理由及申請許可將有關支持證供向法庭存檔(二)許可傳召醫院管理局臨床心理專家上庭作供及(三)延期向法庭存檔食物環境衛生署證人供詞及送達對方及許可傳召食物環境衛生署證人上庭作供。

9.馮女士的上述四張傳票在2006年9月27日由區域法院周兆熊法官審理。

10.周法官撤銷馮女士的傳票申請,並下令她支付100元訟費給陳女士。

11.根據周法官的判決書,其判決的理由如下:

“…被告人(馮女士)申請取消第一張傳票,如果她不作出這樣的申請,本席必會撤銷她的申請,因為(1)原告人已把文件清單及文件副本送達給她;(2)被告人沒有向原告人以書面要求,其餘的傳票都是因為被告人與有關政府部門未能解決上庭及證人供詞的困難而產生的…”

12.馮女士不服周法官的決定,曾要求周法官批准她提出上訴,但其要求被拒。馮女士亦曾向上訴法庭單一法官申請上訴許可,但亦失敗。

13.馮女士現向本庭重新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本庭批准她就周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

14.陳女士向馮女士的索償數額極少,假若不是馮女士的巨額反索償及索償性質,案件可以簡單地以簡易程序在小額審裁署解決。

15.陳女士指樓上馮女士的住宅單位滴水及滲水問題,導致她蒙受經濟損失。她只需證明樓上單位滴水及滲水情況馮女士要負責及其蒙受損失的數額,則表面上馮女士需負責。

16.陳女士存檔的文件,包括各部門跟進事件的記錄足以支持她向馮女士的索償。考慮到案件的性質及索償的數額,法庭實不宜基於形式的需求再強制陳女士作出其他文件披露,否則只會令事件更為複雜。事實上從陳女士提交的文件副本內容,她的索償基礎及理據是顯而易見的。假若馮女士認為陳女士沒有披露某些特定及有關的文件,她理應向法庭申請,要求陳女士披露該些特定文件,而非要求陳女士重新送達文件清單及文件副本。

17.周法官指出假若馮女士不取消其第一張傳票,他亦必會將傳票撤銷是完全合理地行使其酌情權的決定,本庭沒有任何基礎改判。

18.本庭亦撤銷馮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被告: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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