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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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7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87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6565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7年3月1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3月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這是一宗巴士和一輛私家車相撞的事故。案情簡單,事發當日,控方第一證人駕駛一輛私家車,以時速約40公里,從東區走廊西行線駛至英皇道西行左二線,準備前往馬寶道,途中要切入英皇道西行左一線,以便駛經琴行街南行線。當她駛至英皇道西行線與琴行街南行線之交界處時,打了左邊指揮燈,從倒後鏡見到她的私家車車尾箱相隔大約12米的左後方,有一輛巴士在左一線從後駛至,當這輛巴士(上訴人所駕駛的巴士)轉左入琴行街時,巴士的車尾撞倒她的私家車之左邊車身,當時她的車已停在左二線。事發後,巴士沒有停下來。稍後,控方第一證人向她的丈夫講述事件經過,然後報警。 3.在審訊時,控方呈遞了一些照片和繪畫的草圖一併呈堂,其中一張呈堂的草圖(控方證物P6)。P6所描繪是兩車碰撞之處,而接觸之地點,是本案最關鍵的地方,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的証供,是她不清楚巴士車身有否駛越分隔線,但P6則與她的證供有嚴重的分歧。再者,依照P6所指的巴士位置,巴士若繼續前行轉入琴行街,一定會駛上行人路及撞上燈柱,因此本席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供詞是極不合理及不合邏輯的。 4.在第一次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是作出自辯,但是本席將案件押後,等候上訴人有機會得到法律援助律師的幫助。在今次的上訴聆訊,余大律師代表上訴人,他作出了幾項上訴理由和陳詞大綱。 5.林大律師代表答辯人,她同意如果控方控方第一證人所講的是事實,今次的碰撞是不可能發生;因為在上次聆訊完結後,警察部曾在該段路面進行測試,結果証明事件發生的經過不可能像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所說的。因此,林大律師非常精明地指出,今天的上訴人的上訴應該得直。 6.本席在閱讀和聽取了兩位大律師的意見和陳詞後,認為上訴人的定罪不穩妥,因此判上訴人上訴得直,定罪被撤銷。上訴人的罰款可以歸還上訴人。
答辯人:由律政司林德穎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余超卓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