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甘建國及另一人

Case No.HCMA 129/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Mar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29/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2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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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上訴人 甘建國  
第二上訴人 陳馬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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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7年3月2日

裁決日期:2007年3月2日

判案書

1.兩名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裁判法官判處每人監禁15個月。現兩名上訴人均認為刑罰明顯過重,提出上訴。

2.本案案情的事實實屬簡單。案發當天,上訴人在長沙灣食品批發市場內的一間房間被負責掃蕩非法勞工的警務人員發現,當警務人員要求兩名上訴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時,兩名上訴人只能出示其由內地發出之海員証。經調查後,發現兩名上訴人均是乘坐漁船來港,其後在長沙灣上岸。在警誡下,第一上訴人稱他希望來港找工作,而第二上訴人則稱他是來港尋開心的。

3.裁判法官在判刑時,亦知道第一上訴人有一次破壞逗留條件的案底,而在2005年被監禁了6星期。第二上訴人則有兩次定罪記錄,包括藏毒、破壞逗留條件、行使偽造旅行証件,以及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所以兩位上訴人對香港的法律並不陌生。

4.在裁判法院時,兩名上訴人透過當值律師向裁判法官求情稱他們來港的目的是希望找工作賺錢養家。該位主任裁判官聽取過他們的代表律師陳詞後,適當地考慮了蘇文景一案 [1989] 1 HKLR 142,上訴庭已清楚地就非法入境者的判刑作出指引,即除非有極為特殊的人道理由,否則在認罪的情況下,一名被告的判刑應該是15個月的監禁。裁判法官當時亦有考慮兩名上訴人有否任何極為特殊的人道理由,經考慮後裁定兩名上訴人均沒有極為特殊的人道理由,因此判每人須監禁15個月。

5.在上訴聆訊時,兩名上訴人均作出自辯。第一上訴人要求輕判,因為他想早點回家鄉賺錢養家,而第二上訴人的要求亦一樣,但這類背景均不會構成一項特殊的人道理由,裁判法官已經適當地跟隨蘇文景一案的判刑指引。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完全沒有出錯,兩名上訴人的刑罰均沒有明顯過重的現象。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張維新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帶領陳詠嫻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