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國泰

Case No.HCMA 1206/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Feb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20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 120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5793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何國泰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7年2月27日

裁決日期:2007年2月2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二項控罪。第一項「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罪,第二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上訴人承認第一項控罪,第二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2.在裁判法院審訊時上訴人由一名大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他作出自辯。此案並不複雜,事發當日有兩名警員巡邏到案發地點,看見上訴人右手拿著煙頭站在7-11店外鐵欄邊,跟著將煙頭扔在地上,於是他們上前票控上訴人。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站於控方第二證人右邊,控方第二證人叫上訴人出示身分證,上訴人拿出身分證交給控方第二證人,控方第二證人其後抄寫資料時,上訴人突然間大聲用粗口責罵控方第二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情緒激動,恐怕上訴人會傷害控方第二證人,於是便踏前一步勸上訴人冷靜,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距離2呎。上訴人隨即轉過來用粗口罵控方第一證人,其間上訴人用身體靠近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叫上訴人不要衝動,上訴人突然用雙手推向控方第一證人右膊,上訴人右手跣一跣便擦過控方第一證人左眼袋,控方第一證人便因站立不穩而向後退幾步跌倒在地上,然後馬上從地上站起來。上訴人自行躺在地上喊叫`啊`一聲,稍後亦自行站起來。過了不久,控方第二證人用手扣反鎖上訴人雙手,後來,其他警務人員到達現場拘捕及警誡上訴人,其後控方第一證人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

3.負責為控方第一證人檢驗的醫生指稱控方第一證人有左手踭、手臂擦傷及其它身體部份紅腫,右手腕亦有觸痛的現象,醫生亦有作證並將報告呈堂,作為控方證物2及3號。

4.所有控方證人都有接受辯方大律師的盤問,在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接著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便作出詳細的結案陳詞。裁判法官分析各證人口供時,發覺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口供不一致。裁判法官留意到事發時,控方第二證人專注在抄寫上訴人的身分證,所以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比控方第二證人清楚當時發生的情況,主要是控方第二證人的注意力集中在抄寫上,因而未能清楚知釋上訴人的一舉一動。

5.同時此案發生在瞬息間,而持續性並不長久。所以當證人證供提到距離牆壁有多少呎,大家退後幾多呎,只是證人作出的一個估計,通常證人與證人之間對於距離的估計是有分野的。裁判法官亦有考慮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關於這方面的陳詞,但最後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可信及可靠,最終判上訴人入罪。

6.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在庭上否認此控罪,並三番四次指自己被誣告。他亦提到沒有作供是因為聽從大律師的意見。本席亦提醒上訴人這是他的選擇;而上訴人聲稱他不知道他沒有作供是對他不利。本席向上訴人解釋作供與否是個人的權利,裁判法官不會因為他沒有作供而對他作出不利的推斷,裁判法官只是會考慮控方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及可靠,與上訴人的選擇完全無關;只是上訴人選擇不作證,裁判法官便沒有上訴人證供版本作參考。

7.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提及到眼部紅腫,但醫生並沒有提及,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4 頁已有作解釋。上訴人投訴證人關於牆的距離,答辯人代表曾律師指出在裁斷陳述書16頁的中間段落已提及過,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未被推之前都不會向後望來估計牆與他的距離,因此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有考慮到有關辯方大律師所提及證供不一致及不穩妥的地方,裁判法官己經妥當地處理。

8.上訴人激動地提及他可以在庭上宣誓他沒有做過,本席提醒他今日是上訴聆訊,而他作宣誓亦不會對他的上訴有幫助。

9.本席聽畢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翻看了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口頭裁決理由,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定罪完全沒有不穩妥和不公平的現象,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曾藹琪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