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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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21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219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3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7年2月28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2月2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罪罪名成立,經定罪後,被罰款1,500元、附加罰款1,500元及堂費1,000元。上訴人對定罪和罰款不服,提出上訴。 2.本案並不複雜,在案發當天早上約10時10分,控方第一證人(食環署管工),穿著便衣巡邏。他看見上訴人坐在公園內一張木櫈上吸煙,之後上訴人用左手把煙蒂丟棄於地上,並沒有將煙蒂拾回便離開。證人於是截停上訴人,向他表露身份及告知上訴人有關違規,證人並向上訴人指出該枚煙蒂的位置,並要求上訴人出示身份證;上訴人表示沒有攜帶身份證,證人於是召警員到場協助。在警員到場前,上訴人拾起剛才丟棄的煙蒂,把它放入自己的一個紅色膠袋內。警員到達現場後,上訴人投訴被誣揑,最後上訴人帶警員和證人回家,交出身份證,證人向上訴人發出一張定額罰款通知書。 3.證人被盤問時說他當時沒有拍下上訴人違例的情形,證人亦同意當他抄下上訴人的資料時有疏忽,把上訴人的資料抄錯了,在定額罰款通知書中,包括出生日期、英文姓名其中一個字母及中文密碼最後一個數字。當被盤問有關他和上訴人之間的距離時,證人利用法庭提供的膠尺量度,而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中形容大約有11至12呎。 4.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的證供指他當日在街市買了一尾魚和一些番茄後,便坐在公園休息和吸煙。抽煙完畢,他把煙蒂在櫈底按熄後,放在自己的魚袋內,他坐了約五分鐘,便開始回家,他留意到證人當時斜眼望著他,上訴人沒有理會,以為證人是小販,上訴人行了約一米後,證人便將他截停及表露身份,並且要求他出示身份證,他回答沒有攜帶身份證,證人指控他丟棄煙頭,上訴人當時解釋煙頭在他的膠袋內,沒有丟棄於地上,可能有丟煙灰,並質問證人煙頭在那處,為何沒有將他丟棄煙頭的情況用相機拍下來。證人並沒有回應他,繼續要求他出示身份證,若果不能出示便會要求警方協助,而且更會被檢控多一項「沒有出示身份證」的控罪。稍後警員到場,跟上訴人回家取身份證,證人便抄錄了上訴人身份證的資料。上訴人留意到告票上的資料不正確,他曾向證人的上級投訴這點。 5.上訴人作供完畢後,裁判法官作出分析,這是他在事實上對控方證人及上訴人的口供作分析。最後,法庭認為控方證人誠實可靠,他坦白承認當他抄錄上訴人的資料時有疏忽。裁判法官亦考慮上訴人的證供,認為上訴人在庭上是砌詞狡辯、試圖卸責。 6.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依賴控方證人的證供及證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有關控罪。 7.至於判刑方面,裁判法官在決定罰款數目前,亦考慮過上訴人的背景和經濟狀況,才判罰上訴人本席剛才提及的罰款及堂費。 8.現上訴人不服他的定罪和罰款,提出上訴。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提及他的定罪不穩妥及不公平,他認為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指證人在庭上量度他及上訴人的距離是寫錯了,因證人只是用膠尺度了三次,不是有10多呎的距離。但本席認為如果上訴人是對的話,亦即說明證人和上訴人的距離就更近,證人的視力及觀察力就更強,所以這個說法是幫不了上訴人的。至於證人當時是否說謊,裁判法官亦有留意這個問題,因為裁判法官最主要是分析各證人的證供而決定究竟誰的證供可信及可靠,誰在說謊。裁判法官有機會留意到證人及上訴人作供時的神情舉止,最後作出了一個事實的裁斷。至於上訴人指證人有疏忽,當時證人已在庭上承認當他抄錄上訴人的資料時是有錯誤。另外關於上訴人自辯理由說他當時將煙蒂放進了魚袋內,其實這說法是令人難以置信。 9.上訴人嘗試在上訴聆訊時呈遞一張相片,指出煙蒂在膠袋內的情況,他認為煙蒂如果是被踐踏過,它會是扁的而不是圓的,所以控方證人是不可靠的。但上訴人在審訊時並沒有將相片呈遞法庭,上訴人解釋相片當時在相機內,他亦有帶同相機出庭,但法官並沒有看他的相機。這些說法上訴人在審訊時已提及,而裁判法官亦作出適當的處理。 10.本席參閱了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口頭裁決謄本,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作出事實的裁斷時是有出錯,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所作出的定罪,有關定罪方面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11.至於罰款方面的上訴,上訴人認為罰款過重,他指出堂費不應該是1,000元,應為500元,及不應有附加罰款1,500元。在這方面,本席認為上訴人在通知書上已經知道如果他是不認罪,而將來被判入罪,他是要付附加罰款的。至於堂費1,000元,裁判法官是在考慮上訴人的經濟能力後判處的,更加給予上訴人20個月時間繳交罰款及堂費,每期只是繳交200元。本席認為罰款並沒有任何過重的現象,因此減刑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萬德豪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