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錦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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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7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72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382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7年3月16日 裁決日期:2007年3月1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經認罪後被判入獄三星期。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案件實情是上訴人及受害人,同是元朗水邊村村民。案發當日上訴人與數名男子於案發地點走近受害人。上訴人當時指責受害人反對他的親屬登記為村民代表的選民。上訴人更拳打受害人的腹部和左胸部各一下。受害人後來報警被送往醫院由醫生診斷,他被毆打的部份有觸痛。 3.裁判法官得知上訴人有七項刑事定罪記錄,其中兩項與暴力有關,但參考過上訴人過往的刑事定罪記錄,全部案件均在1968年至1985年期間發生的,在1985年後,上訴人今次是首次犯事。 4.上訴人現年56歲,已婚及有兩子一女,他是水邊村的原居民,在貴州經營飯店。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指出,雖然上訴人過往有涉及暴力的刑事記錄,但已是三十多年前的事。律師亦指出本案件並沒有涉及任何三合會成分,起因是受害人質疑上訴人子女的選民資格。上訴人因一時意氣才襲擊受害人,但法庭已於9月27或28日裁定上訴人的子女擁有這資格,所以律師當時向法庭求情,希望法庭可以輕判。裁判法官聽取求情說話後,在量刑時,認為雖然受害人身體沒有受太大傷害,但案件的情節比一般襲擊嚴重得多,因為案發時上訴人是與多名男子一起走向受害人,不但指責並毆打受害人,這些男子的存在必定會給予受害人很大的壓力,令受害人不敢作出自衞。 5.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裡提及到,新界的圍村現在都是奉行雙村代表制的,即原居鄉村村代表和現有鄉村村代表。根據香港法例,選舉只有原居民才可參予投票及參選。受害人是因為質疑上訴人的子女的選民資格而遭受毆打。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做法無疑是向鄉村選舉的民主進程作出挑戰,毆打這行為會令其他人就算發覺有人的選民資格出現問題,也會因為怕被毆打而不敢提出質疑,這種情況會大大影響選舉的公平性,所以裁判法官認為本案是一宗比較嚴重的普通襲擊罪。 6.裁判法官在最後亦認為上訴人過往的犯罪記錄,已經是三十多年前的事,因此不會給予它們太大的比重。所以裁判法官考慮過所有案情,以及上訴人律師的求情說話後,裁定上訴人的罪行,以五星期監禁為判刑起點,在考慮了上訴人坦白承認控罪而減為判處入獄三星期。 7.本席在上文亦提及,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的內容已詳述對上訴人過往犯罪記錄不給予太大的比重,但認為本案比較其他同類型案件嚴重。在考慮過所有案情後,裁判法官才作出判處。 8.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有大律師代表。李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了幾點的上訴理由。 9.李大律師主要指出上訴人只是一時憤怒下犯案,並沒有預先策劃才犯罪。李大律師亦呈遞了幾個案例來支持他的陳詞,他認為刑罰是明顯過重,懇請本席考慮一些毋須即時監禁的刑罰。本席認為這類案件並沒有任何判刑的指引,每宗案件的案情不同,以及案情的嚴重性均有分別,所以參考過往同類型案件沒有很大幫助。裁判法官需要視乎案情中的受害人及上訴人在事件內的起因,才能作出一個適當的刑罰。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經公平地對上訴人過往的犯罪記錄不給予任何比重,而判處上訴人一個適當的刑罰。本席看不出裁判法官的刑罰在任何地方有過重的成分。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候偉泉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江得源律師行轉聘李倩文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