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昆庭

Case No.HCMA 1056/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Mar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05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05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3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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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黎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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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7年3月2日

裁決日期 :2007年3月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上訴人是有一位律師代表,但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控方案情並不複雜。在當天警察總部附近的馬路有一個示威行動正在進行,而警務人員在現場負責維持秩序。為了公眾安全,警務人員在軒尼詩道的行人路上進行封鎖,不准任何人進入示威區。

3.上訴人在當日從電視節目得知有這個示威行動,決定前往“聲援”。上訴人坐車去到案發現場,並走上橫跨軒尼詩道的那條行人天橋。可是,上訴人受到警方阻止,不准他走近天橋頂的四名示威者。

4.上訴人因而選擇在軒尼詩道的行人路上的警戒線走去,當時在該處有兩位警員(即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把守。上訴人走到警戒點時與警員相遇並說:「我是來聲援的,我可以進去嗎阿Sir?」警方對他說不可以,上訴人便說:「天橋上的阿Sir告訴我可以在這裏進去聲援」。但姓杜的警員(控方第二證人)作供時指上訴人當時所說卻是:「誰說不可以?我是來聲援的」。

5.上訴人在說過這話後,他其中一隻腳馬上跨過警戒線,踏進封鎖區。控辯雙方都同意有這個動作,而爭議的地方是上訴人用那隻腳踏入封鎖區和其後發生了甚麼事。

6.根據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所說,上訴人是用右腳踏入封鎖區。控方第一證人說,他伸展雙手去阻擋上訴人,著上訴人不要走進來。這時上訴人向上揮動右拳打他,打中了他的左眼角,導致他的眼鏡飛脫,他向後跌在地上。控方第二證人稱,當控方第一證人跌下後,他馬上大喊:「打警察。」。於是,另外一位警員(53351)走過來協助。他們兩人合力捉著上訴人的手,與上訴人發生糾纏,最後他們將上訴人推入一條橫巷並將上訴人制服,然後將他拘捕。在警誡下,上訴人說:「我是來聲援的,我沒有襲擊警務人員。我否認。」

7.控方第二證人說,上訴人是從他腰間的位置向上揮動他的右拳而打到控方第一證人。他聽到打中眼鏡的聲音,而且見到控方第一證人跌在地上。稍後,控方第一證人的身體檢查顯示他左眼的結膜有充血跡象。

8.上訴人作證時稱他是用左腳跨過警戒線,跟著兩名警員捉住他的手。當時他意圖用右腳踏進去時,為了平衡身體,他於是略為舉起雙手,接著控方第一證人失去平衡,坐在地上。

9.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是用左腳或是右腳踏入去,其實這點並不重要。重點在於上訴人提出的版本是他否認曾用任何一隻手打過控方第一證人。

10.辯方另有一位證人,這位辯方證人是一位民間爭取全民保障團體的幹事。因為同情示威的人士,他當日也在現場,辯方證人給予的證供是支持上訴人的版本。辯方證人稱他沒有看見上訴人打控方第一證人,但不知道和不能夠解釋為何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會跌在地上,及為何控方第一證人的眼鏡會飛脫,和他的左眼會受傷。他作供時聲稱,他見到上訴人用左腳踏入封鎖區,跟著上訴人的雙手被控方第二證人和控方第一證人捉住,將他的雙手壓在腰間。當時上訴人的右腳亦踏入去時,他便見到控方第一證人跌在地上。跟著另外一位警員便喊:「打警察。」。

11.裁判法官在各證人作供完畢,及聽了雙方陳詞後作出分析,經分析後,認為控方證人是可信和可靠的證人。相反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版本是不可信的。

12.裁判法官又認為辯方證人不是一位獨立證人,而他的證供難以置信及沒有說服力,因此判上訴人入罪。

13.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亦再次聲稱他沒有打人,而他更指控方證人當時在說謊。其實此案件並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純粹是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定。因為雙方的證供有很大分別,爭議的地方是上訴人是否有揮拳打控方第一證人的左眼。裁判法官注意到辯方證人始終無法解釋為何控方第一證人的眼鏡會飛脫、他的左眼為何會受傷和他為何會跌在地上。相反控方證人可以解釋到當時的情形。裁判法官經過考慮和分析後,接納控方證人的版本是可信和可靠,而本席看過他們的版本後,認為是合乎邏輯。

14.本席看過裁判法官的口頭裁決謄本和他的裁斷陳述書,裁判法官已經對本案的案情進行了非常合理的分析。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的地方,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維新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帶領陳詠嫻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