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g Bun Hong 訴 Lau Ka Man Ca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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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865/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案件 2006 年第 865 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潘兆童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7年5月10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7年5月 10日
判案書
1.原告人於2004年7月11日在一次交通意外中受傷,被告人是另一肇事車輛的司機及車主。原告人向被告人作出申索,被告人承認責任,現由法庭評估賠償數額。 2.原告人因為此意外導致腰部、右手踭及膝蓋受傷,傷口需要縫針。醫生給予的病假總共54天。原告人指他現在腰部仍有問題,坐、蹲下或彎腰太久都會令腰部酸痛和麻痹。他又指受傷後已不能像以前一樣搬運重貨,和比以前較易感覺疲倦。 3.雙方各自存檔了關於原告人的骨科醫學專家報告,證明原告人腰部的問題與意外有關,兩名專家都認為原告人因為這次意外受到了5%的永久身體損害。 4.原告人在遇上意外的時候在街市獨資經營售賣蔬菜,僱用4名女工。原告人每天早上須要到菜市場獨自搬運大概200籃瓜菜回他的菜檔售賣,月入大概HK$30,000。原告人指,他於受傷後已不能獨自運送那些瓜菜,而需要增聘一名女工(丁小姐)幫忙,每月的支出增加了HK$7,500。 5.區家球醫生在報告中指原告人應該能繼續經營菜檔生意,但工作效率會減低。 6.原告人在損害賠償書中列舉的申索項目包括:
7.雙方在聆訊開始前同意了特別賠償金額應為HK$11,915。 8.原告人在聆訊中作供,並傳召了丁小姐為他作證。經聆聽2人的證供,本席認為他們基本上都是誠實的證人,雖然原告人在為何需要增聘一個全職員工方面未能提供合理解釋,但本席基本上接納他們的證供為可靠證供。 9.就PSLA方面,代表原告人的李大律師向法庭呈遞了幾個案例,都是與腰部受傷有關的,法庭在該些案件中所給予的PSLA賠償金額由HK$150,000至HK$250,000不等。本席參考了該些案例之後,認為原告人的傷勢較為輕微,沒有骨折和無需動手術,亦不須接受長期治療。此外,原告人在本案中並無證據顯示他失去了甚麼樂趣,與該些案例不同。本席認為適當的賠償數額為HK$120,000。 10.有關收入損失方面,本席同意聘請工人幫忙到菜市場搬貨是合理做法。本席接納原告人已不能像受傷前一樣有效率的在有限的時間內趕及將貨物運送,而需要別人幫助。 11.但是,本席認為原告人並無需要聘請一個全職工人幫手。證供顯示主要的搬運工作是在菜市場進行的,雖然回到菜檔後需要時也要將瓜菜由50呎外的貯存地方拖往菜檔,但根據丁小姐所說,這些工作她一個人也能完成,本席認為原告人可指示其他女工去處理這方面的工作,自己暫代該女工的崗位,而無須執行粗重工作,減少一個人手。 12.因此,就收入損失方面,本席認為增聘一名兼職工人已然足夠,以原告人證供中的一般時薪HK$27計算,由早上4時到8時是4小時工作,每天HK$108。以每月25個工作天計算,一個月的支出是HK$2,700。 13.以上述金額作為基礎計算,審訊日前的收入損失是HK$2,700 x 34 = HK$91,800。 14.原告人現年46歲,本席接納用以計算將來的收入損失的合理倍數(multiplier)是8。相關的賠償數額應是HK$2,700 x 12 x 8 = HK$259,200。 15.由於原告人將來應可繼續經營生意,本席不認為他會有任何失去工作能力的損失,所以不會在此項目給予任何賠償。 16.綜合以上分析,賠償數額評定如下:
總共 : HK$482,915。 17.被告人另須支付利息,就以上(1) 至(3) 項,由傳訊令狀發出當天至今天以年利率2% 計算;而第(4) 項則由意外發生日至今天以判決令利率的一半計算。由今天起計直至全數支付賠償金額為止,所有利息均以判決令利率計算。 18.賠償數額評定聆訊的訟費歸原告人,若雙方不能協議,交由聆案官評定。
出席人士: 原告人 由Messrs Clarence Wong, Cheung & Liu。延聘李冠鴻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出席,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