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志成

Case No.HCMA 1141/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Apr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14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14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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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溫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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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4月19及24日

裁決日期:2007年4月24日

判案書

定罪上訴

1.有關上訴人的定罪上訴,本席有以下裁決:

(1)     上訴人未能符合上訴聆訊時須重新提交新證據的程序。

(2)     即使上訴人符合該程序,但他現在所提出的所謂新證供,其實不應在上訴聆訊時才提出,因該些證供是上訴人自己的新證供,上訴人應在聆訊時向裁判官提出,但他當時決定不向裁判官提出。

(3)     這些所謂新的證據,是上訴人今日在犯人欄內提出的,既沒有經過宣誓,也沒有經過主控官的盤問。

(4)     本席不接納上訴人今日在法庭所作之證供。

(5)     上訴人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不服判罪上訴被駁回。

減刑上訴

2.減刑上訴的原則,並非是考慮若由本席審訊,刑期會否與裁判官所判的相若,而是上訴庭須考慮裁判官所判的刑期是否明顯過重或原則上犯錯。除非上訴庭認為裁判官的判刑明顯過重或原則上犯錯,否則上訴庭是不應干預裁判官的裁決。

3.就上訴人的刑期,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判刑並非明顯過重或在原則上干犯任何錯誤,故上訴人的減刑上訴亦被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