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萬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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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1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1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726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7年4月20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4月2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被判入獄9個月。現他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案情指案發當天,警員於路上截停上訴人時,在他的褲袋內搜出一包危險藥物,即兩片共含有27毫克之咪達唑侖。在警誡下,上訴人向警員表示那些藥物是自用的。 3.上訴人現年34歲,過往有13次犯罪記錄,其中8次控罪與毒品有關,反映出上訴人是一名毒品案件的積犯。裁判法官考慮了案情和毒品的份量後,認為上訴人因為是一名積犯,因此刑罰應該要提高。最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獄9個月。裁判法官在量刑時,他有提及到他有考慮過其他同類型案件的刑罰,但是他認為這個刑罰才可以作出有效的阻嚇性。 4.在上訴聆訊時,代表上訴人的羅大律師提供了幾項過往的案件。在HCMA 624/1997,HKSAR v 姚志偉一案,當時高等法院暫委法官Lugar-Mawson非常清楚地考慮了藏有這類型毒品應有的刑罰,暫委法官Lugar-Mawson亦有考慮到A.G. v Chan Chi-man, (1987) HKLR221一案有關藏有咪達唑侖的量刑指引。最後,姚志偉因為藏有含3.8毫克咪達唑侖,而經審訊後,被判入獄3個月,同時姚志偉亦是一名積犯。 5.代表答辯人的黎大律師公正地指出,同類型的案件一般會被判2至3個月監禁。在這宗案件裁判法官調高了量刑起點,原因是上訴人是一名屢究屢犯的慣犯。雖然如此,本席認為裁判法官不應過份地增加量刑起點。 6.本席同意兩位大律師所指,這個刑罰是明顯過重。本席認為一個適當的量刑起點,應該考慮到毒品的份量,以及加上上訴人是一名積犯來判罰。本席認為經審訊後,一個適當的刑罰,應該是4個月的監禁。所以,本席判上訴人上訴得直,原本的刑罰被撤銷;本席改判上訴人入獄4個月而與及另一宗案件ESCC 5725/2006 的刑罰分期執行。
答辯人:由律政司黎劍華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羅沛然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