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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9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07年第292號 (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00年第106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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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7年5月10日 判書日期: 2007年5月17日 判決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書: 1.2007年2月12日,K先生就區域法院2003年9月18日頒發的絕對離婚令,向上訴法庭提出延展上訴期限許可申請。 2.2007年3月30日,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駁回其申請,K先生不服,繼而於2007年4月10日以傳票向本庭提出上訴張法官的命令,申請延展上訴期限的許可。 3.期間K先生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2007年5月2日,法律援助署拒絕K先生的申請。 4.2007年5月7日,K先生以信件形式向本庭申請將2007年5月10日的聆訊延期處理,理由為:
5.K先生告訴本庭他曾多次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被拒。 6.2007年5月10日,本庭聆聽過K先生向本庭的陳詞,K先生告知本庭他因為無法支付與前妻的離婚案的訟費而被法庭於2006年12月13日宣布破產。 7.至於K先生為上訴法律援助署拒絕其法律援助申請,而向本庭申請延期聆訊,本庭認為沒有理由延期處理,因為根據案情,本庭看不到任何理由給予K先生法律援助,所以不應為此延期聆訊。 8.正如張法官在2007年3月30日的判決書的解釋,K先生未能對離婚命令提出任何充份的上訴理由,更沒有解釋他何以在法庭頒布離婚命令3年7個月後才提出延展上訴期限許可申請。K先生須知一旦發出離婚命令後,雙方均可再婚。事實上,K先生已再婚並有一子。雖然K先生申請上訴的理由是他已在內地離婚,但原審法官已接納Y女士的證供而相信Y女士對K先生向內地法庭提出訴訟一事毫不知情。 9.本庭同意張法官的判詞,並認為沒有任何理由批准K先生的延期上訴。 10.至於因為無法負擔離婚案件的訟費而導致K先生破產,這點與絕對離婚令應否獲准許延期上訴,並沒有關係。 11.最後K先生聲稱在2007年3月27日,張法官在庭上以口頭明確批准其延期上訴申請。本庭聽過當時的錄音,裁斷實無此事。再者,張法官在其2007年3月30日的判決書已清楚解釋法庭不應和不能准許其延期上訴的原因。 12.基於上述理由,本庭駁回K先生的延展上訴期限許可申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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