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cs 訴 Yswfkaymh

Case No.HCMP 292/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Mar 2007
Judge張澤祐
Case Document
100%

HCMP 29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07 年第292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00 年第 10685 號)

申請人 KCS  
   
答辯人 YSWfkaYMH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7 年 3 月 27 日

宣判日期:2007 年 3 月 27 日

判決書日期:2007年 3 月 30 日

判決書

案情

1.本案的申請人K先生與 Y 女士於 1991 年 8 月 8 日在中國內地結婚,並育有兩名子女。Y 女士於 1995 年來港定居。她於 2003 年 9 月18 日獲香港區域法院(案件編號 FCMC 10685/2000)頒發絕對離婚命令。

2.K先生於 2007 年 2 月 12 日提出本申請,要求本庭延展上訴期限,讓他就 2003 年 9 月 18 日的離婚命令提出上訴。

3.K 先生曾將本申請的傳票送達給 Y女士的前代表律師法律援助署。雖然法律援助署不是Y 女士在本申請的代表律師,但它於 2007 年 3 月 21 日就K先生的申請向本庭提供資料,這些資料包括區域法院簡士勳法官於 2003 年 8 月 29 日作出的判案書。

本席的裁決

4.K先生是在絕對離婚命令頒發後約 3 年 7 個月才提出本申請。這是是一個非常長時間的延。根據簡法官的判案書,K先生其實早於2002 年 6 月 11 日就已經提交了傳票,要求法庭撤銷Y女士所提出的離婚申請,他所持的理由是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庭已於 2002 年 4 月 5 日就他的申請批准他與Y女士離婚。當 K 先生在區域法院作出有關申請時Y女士已獲區域法院頒發的 2002 年 5 月 30日的臨時離婚令。

5.簡法官拒絕K先生的申請,理由是Y女士對他向內地法庭 提出訴訟一事毫不知情,以及K先生蓄意導內地法庭指 Y 女士於 1997 年移居美國,之後沒有再與他聯絡,並一直下落不明。簡法官接納 Y女士的証供指她自 1995 年起一直在香港居住,從沒有到過美國,她亦從未獲悉 K 先生在福建省提出與她離婚的申請。基於這些証供,簡法官根據香港法例第 179 章《婚姻訴訟條例》第 61(2) 條拒絕承認內地法庭的判決及拒絕批准K 先生要求區域法庭撤銷Y女士在本港提出的離婚申請的申請。

6.K先生要求法庭撤銷Y 女士的離婚申請已經被簡法官作出裁決,他沒有就該裁決提出上訴,但現在他卻就離婚命令再提出反對,其理由和之前所提出的一樣,即內地法庭就他與Y女士的婚姻作出的裁決。本港法庭已就這個議題作出了裁決,本席亦看不到任何原因可証明簡法官的裁決是錯的。由於 K 先生未能對離婚命令提出任何充分的上訴理由,故此本席不批准他提出逾期上訴。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