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肇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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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9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79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500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7年3月27日 裁決日期:2007年3月27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5月2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上訴聆訊後判上訴人上訴得直,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即本案受害人)指在涉案當日,放學後他與朋友在案發地點巴士站等車回家。突然遭受四名男子從後襲擊,襲擊者主要是用拳打他的頭部。他認識其中兩人就是上訴人及第二被告,但不認識另外兩人。事後,他回家並就此事報警。 3.控方第四證人是一位探員,他在2006年2月11日早上11時25分,在警署內向上訴人作出會面,當時上訴人的母親亦在場。他指稱他向上訴人發問問題,上訴人提供所有答案,他即時記錄該些答案後,亦讓上訴人閱讀了會面記錄。最後上訴人及其母親亦在會面記錄紙上簽署作實。 辯方案情 4.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但他傳召他的母親就著特別爭議事項作供(即辯方第一證人)。辯方第一證人指控方第四證人在錄取有關供詞前曾誘使上訴人認罪,而辯方第一證人因避免麻煩及相信控方第四證人的說話,於是同意上訴人按着控方第四證人的意思去作出會面記錄中的許多答案。 裁決 5.裁判法官分析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後,認為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考慮證物P2即上訴人的會面記錄時,認為他是不誠實及不可靠的證人,而最終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上訴人自願向控方第四證人作出會面記錄(證物P2)。裁判法官對上訴人在P2內招認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予以份量,裁判法官說:
6.最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和第二被告人與及兩名不知名的人士一起襲擊控方第一證人,因而對控方第一證人造成身體傷害,情況正如醫生報告(證物P1)所顯示的一樣即[haematoma at back of head]。 上訴 7.上訴人的劉大律師投訴,在審訊時出現了一重大的不依常規的情況,就是裁判法官就沒有理由或沒有充足理由的情況下,拒絕讓辯方盤問替控方第一證人錄取其2006年1月8日的證人口供的高級探員22885,從而使辯方失去顯示控方第一證人為不可信或不可倚賴的證人的機會,令案件審訊出現不公平。 8.控方第一證人是案件的受害人亦是控方的主要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指稱他被上訴人和另外兩人衝前用拳頭打他的頭部和左耳4至5吓,他亦說在被襲之前,與上訴人並沒有“過節”或“恩怨”。在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承認他在案發兩日後,曾向警方提供一份證人口供,而在口供中控方第一證人說上訴人衝前用左手一拳打向他左身位置一吓,但口供內的“身”字亦可能是“耳”字。 9.控方第一證人亦在他口供提及他曾與上訴人結怨,但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說他沒有向錄取口供的警員提及過。在審訊時辯方向控方申請傳召為控方第一證人錄取口供的探員接受盤問,但因當時這位探員正在放大假,控方不能即日傳召這位警員上庭作證,因此,辯方要求押後聆訊直至控方可以在數日後傳召這證人上庭作供。 10.辯方大律師亦在庭上解釋他這個申請的基礎,而辯方大律師亦陳詞這位證人證供的重點,這位探員是否清楚地詢問控方第一證人被毆打的情況及控方第一證人有否向這位探員提及過他與上訴人曾經有碰撞,因這兩點可會影響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上的可信和可靠性。 11.裁判法官考慮後拒絕辯方的申請,當時裁判法官是沒有給予辯方任何理由否決此申請。但是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6段他有以下的說法:
12.因此,裁判法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13.本席同意劉大律師稱裁判法官的判決理由是不充分和錯誤,因為有關的申請主要是涉及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及可依賴性,本席同意裁判法官這樣的做法是會令辯方失去顯示控方第一證人為不可信或不可依賴的機會,令本案審訊不公平。 14.因以上的主要理由,本席不需再考慮其他的上訴理由,而可判這定罪是不安全及不穩妥的。因而上訴人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及刑罰被撤銷。
答辯人:由律政司潘譪蓮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張達成葉祺智律師事務所轉聘劉耀勤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