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 Moon Lam 訴 Chong Chun Pong 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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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因3名被告人的作為引致原告人受傷而向他們申索賠償。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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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158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06年第1589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法庭聆訊 審訊日期:2007年4月13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7年5月30日 判案書 1.原告人因3名被告人的作為引致原告人受傷而向他們申索賠償。 2.原告人由法律援助署律師代表,而第一及三被告人則沒有律師代表,第二被告人缺席聆訊。雖然原告人的陳詞和有關文件是英文草擬,但在本年2月6日於區域法院彭中屏聆案官席前內庭聆訊時頒令此項損害賠償評估聆訊以中文審訊,於2006年11月9日,法庭已頒令第一至三被告人需向原告人作出應有的賠償及訟費。現在的聆訊是關乎賠償的金額。 3.在2004年4月25日,原告人當時36歲,在尖沙咀金馬倫道地鐵站D2出口被3名被告人襲擊。3名被告人不滿原告人眼望其中一名被告人,於是他們用拳脚毆打原告。他們沒有使用武器。原告人事後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 4.原告人經醫生診斷,證實胸口及頭部受傷。詳情可見於游華漢醫生報告(第2段):
原告人分別在4月27日,5月28日及6月8日到醫院覆診。在6月8日,原告人在家中昏迷。送院後,經醫生診斷,被發現他有‘decreased mobility and urinary incontinence’。在2004年6月9日,原告人因‘chronic subdural haematoma’而要做腦部手術。他在6月16日出院。 5.3名被告人事後被控以襲擊他人引致他人傷害罪名(案件編號KCCC14569/2004)而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分別被判以136小時、192小時及176小時社會服務令。 6.原告人在作供時,確認他在2006年12月19日的證人書面供詞。該供詞是以英文撰寫,經本席安排,有關文件已經由傳譯員講述予第一及三被告人知悉,他們亦就有關資料盤問原告人。 7.本席相信原告人的口供。原告人現在甚少運動,亦沒有家人照料,他的母親常常不在香港。原告人大致能照顧自己。他時有失去平衡的感覺,亦經常頭痛、視力差和記憶力差。原告人在2004年7月5日至2005年8月14日放了無薪病假。原告人原先每月薪金是$10,000。由2005年8月14日開始,原告人回到Bestgroup Holding Ltd.作為營業主任,他在2006年7月離開該公司。在2006年11月他在Pacific Century Insurance Holdings 做保險經紀,原告人現在沒有工作。 8.原告人在其書面供詞中表示在被襲擊(即2004年4月25日)之前,他並沒有其他健康的問題。但原告人在庭上作供時坦承他在1995年曾經在葵涌醫院精神科入住兩星期,而在被襲擊之前,他在2003年亦有到瑪麗醫院精神科求診。原告人並沒有明確表示他有沒有需要繼續藥物治療。原告人的說話表達能力和理解問題的能力是遜於平常人。由於沒有獨立的醫生報告評審,原告人現有的徵狀是否全然因被襲擊引致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 9.伊利沙伯醫院郭醫生的醫療報告指出:-
10.本席認為基於原告人在案發前所受的精神科治療,而有關治療亦可能影響原告人在案發後的精神狀況,本席參考法院兩個案例(1)而判原告人的痛苦及失去生活情趣賠償為$150,000。 其他的 賠償款額則臚列如下:
綜合上述開支及損失,原告人應得的賠償總額是$1,800 + $500 + $160,000 + $8,000 + $60,000 + $150,000 = $380,300。 11.本席判原告人的申請得直。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380,300以及利息。就$150,000元痛苦及失去生活情趣的賠償的利息,由2006年8月29日直至本判案書頒令日期利率為年利率2%;就$230,300元特別賠償的利息,由2004年4月25日至判案書頒令日期為判決利率的一半計算,及之後判決款項以判決利率計算,直至總額繳付為止。三名被告人應負上共同及個別的法律責任。 訟費 12.本庭亦頒下臨時訟費的命令,3名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本案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該款額由法庭評估。原告人本身的訟費則依法律援助處規則評定,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向本庭提出申請,是項命令作實。
原告人:由法律援助處法律援助律師李力代表 被告人:第一及第三被告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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