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顧雪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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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38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38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779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7年5月31日 裁判日期:2007年5月31日 判 案 書 案件簡介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40 條。被判罰款1,000 元。上訴人就定罪不服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簡而言之,是居於同一大廈的女事主及上訴人在該大廈管理處發生口頭爭執,上訴人打了女事主一巴掌。事件由管理員/保安員目睹,隨後報警求助。 3.至於為何女事主與上訴人發生爭執,女事主與管理員/保安員的說法有不同。 4.根據女事主所言,她因患病,需要在管理處稍作休息。她與管理員閑談,當時管理員枱上有一份報紙。上訴人與一名老婦從外進來,指責管理員:「你又响度賭馬。」女事主不值上訴人所為,站起來說:「乜你咁惡,人哋都唔係賭馬,又冇馬仔紙,你邊隻眼見到佢賭馬?」上訴人說:「唔關你事」便一掌推女事主左膞,及大力掌摑女事主左邊面部。 5.管理員/保安員的證供指上訴人責駡女事主看報,繼而兩人發生爭執,其後他看見上訴人一巴掌打在女事主左邊面上。 6.有關女事主的醫療報告顯示女事主清醒、可不用輔助行走,無外傷或可見的損傷,亦無發現鬆了牙齒。 辯方案情 7.上訴人行使她保持緘默的權利,亦不傳召任何證人。 上訴理由 8.至於上訴理由方面,其實上訴人並沒有特別的上訴理由。上訴人指她無打人,控方第一證人(即女事主)在書面供詞稱被打了三巴掌,其後在證人台則稱被打一巴掌,事態有可疑,疑點利益應歸於她。 裁定 9.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非常詳細分析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尤其是她處理了控方第一證人就被掌摑次數出入問題(即三次或一次)。裁判官最後接納了控方第一證人(即女事主)的解釋。 10.就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裁判官根本不信納該證人有關女事主和上訴人在甚麼情況下發生爭執此方面的證供。裁判官接納女事主證供的可信性,完全信納女事主的說法:上訴人事實上有打女事主一巴掌。在此情況下,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情形下,證實上訴人干犯有關控罪。 11.基於上訴人沒有作證,她不能向本席詳述以辯方而言,事件的情況如何。本席只可考慮根據控方案情,控方是否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證實上訴人干犯此項控罪。本席裁定在裁判官席前的證供已達至此標準。 12.上訴人不能提供任何理據顯示定罪有任何不安穩之處。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曾藹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