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天存 訴 楊洸

Case No.HCMP 668/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Jun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66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 2007年第668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 2006年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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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LIAN FUI WEI 連天存  
  (Alias LIAN TIAN CHOON)  
   
被告人 YEUNG KWONG MARY 楊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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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 2007年6月1日

判決書日期: 2007年6月6日

判決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經聆訊後在2006年5月3日,小額錢債審裁處裁判官周紹和裁定申索人勝訴,並下令被告人向申索人支付17,200元,以及訴訟費用8,746元。

2.被告人不服,向原訟法庭上訴。

3.2006年12月1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駁回被告人的上訴,並下令被告人須向申索人支付上訴訟費2,000元。

4.2007年4月4日,被告人申請逾期上訴許可。在2007年4月13日,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拒絕其申請。

5.被告人不服,繼而向本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6.根據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9A條,擬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被告人,須:

「…於決定作出的日期後7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如認為所擬提出的上訴涉及對公眾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可批予許可。」

7.姑勿論被告人應否獲延期上訴許可,本庭認為被告人所擬提出的上訴並無涉及對公眾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

8.被告人實在是舊事重提,其申請沒有任何涉及對公眾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

9.至於被告人對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種種不滿,杜法官在其長達11頁的判案書已明確解釋何以審裁官:

「20. …三項錯誤的事實裁定對這裁斷不佔任何比重,所以對他的裁斷並無影響。」

10.基於以上理由,本庭撤銷被告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