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cord City Holdings Ltd 訴 梁桂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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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28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7年第282號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宣判日期:2007年4月24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4月24日 判決書 1.2007年3月12日,原告人向第44庭的R. Lai聆案官提出申請,要求聆案官作出以下的命令:
2.該次的聆訊的時間據傳票上所顯示為約3分鐘。2007年3月21日,R. Lai聆案官作出以下的命令:
3.很明顯,上述的命令顯示 R. Lai聆案官並無就原告人申請的實質內容作出判決,他祇是把案件押後至2007年5月4日再作出 call over hearing 的聆訊。在2007年3月12日所作出的聆訊為時約3分鐘,很明顯,3分鐘是不足夠對傳票申請作出聆訊及判決的用途。 4.聆案官所作出的是否不恰當的命令?第1至第4的命令是有關誓章和文件存檔的命令,原告人第一項申請的兩個理由,其中之一是被告人的抗辯理由並無披露合理的答辯;第二個理由是該抗辯書涉及濫用法庭的程序。就第一個理由而言,法庭是不能夠接納證據的,但就第二個理由而言,法庭是可以接納證據的,因此,R. Lai聆案官所作出第1至第4個命令是關乎接納證據作為存檔的命令,因此,該4個命令是正確的命令。 5.就第5個命令而言,原告人的傳票並沒有就內容上為 R. Lai聆案官所作出最終的判決,因此,R. Lai聆案官需要把聆訊押後,因此,第五個理由亦是正確的理由,由於R. Lai 聆案官所作出的理由全都是恰當的命令,因此,本席看不出有任何地方可以更改他的命令的理由。 6.基於上述的原因,原告人提出上訴的理由全部不能成立,因此,本席撤銷原告人的上訴申請。 (法官向與訟雙方詢問有關訟費事宜) 7.原告人需支付予被告人400元作為是次上訴申請的的訟費。
原告人: 由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律師Mr Victor Chan代表 被告人: 出席,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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