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志明 訴 水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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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162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06年第1621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7年5月15日 宣判日期:2007年5月15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5月15日 判案書 1.答辯人「水務署」根據《僱員補償法院規則》第16條表格3申請剔除申請人黃志明在本案的申索,理由為他的申請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或該申請書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繞,或該申請書可能會對有關訴訟的公平審訊造成損害、妨礙或延遲或該申請書在其他方面是濫用法庭法律程序。 2.在2007年1月26日,經吳美玲法官聆訊,吳法官頒下指令,申請人須於十四天內存入法庭及送達對方一份反對誓章,而答辯人可在收到誓章後十四天內存入一份回覆誓章。但時至今日,申請人並未有存入法庭任何反對誓章,而答辯人則於2007年5月9日存入法庭及送遞對方一份補充誓章,並列出若干附件。申請人於2007年2月7日曾經存入法庭一份文件清單,清單內附上申請人所持有保管或支配有關此宗訴訟的文件的副本夾附在清單上,這二十九頁的影印本文件包括兩份屯門醫院的醫療報告書,第一份是在2006年1月12日屯門醫院顧問醫生莫頌強(譯音)醫生所發出的,第二份是由屯門醫院醫生黃愛鳳(譯音)醫生所書寫的,報告日期為06年6月22日。 3.此外,有另外三份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所書寫的醫療報告,分別在06年1月7日、06年1月17日及06年1月19日書寫,但書寫報告的醫生的名字已被塗去,因此,不知是哪一位醫生所準備的。只有06年1月19日的一份蓋上屯門醫院顧問醫生的蓋印。這三份醫療報告中的其中兩份,06年1月19日及06年1月7日,是由屯門醫院所發出,而另外一份06年1月17日是由仁愛診所的家庭醫藥部門的醫生所準備的。 4.這些醫療報告表示申請人曾於05年6月3日、05年7月19日到屯門醫院求診的病歷,以及05年6月9日他曾到屯門仁愛診所求診的經過,加上上述兩份屯門醫院黃醫生的報告書及莫醫生的報告書,全部五份醫療報告也有提及申請人曾經投訴他被蚊叮,因他懷疑受蚊叮的原因向醫院求診。 5.報告亦證明原告因蚊叮而求診的時間是在05年6月3日當日進入屯門醫院接受診治,他亦在2005年6月19日至21日入院接受診治,但全部五份醫報告書也清楚表示,申請人是因為他有急性腸炎或急性腸胃炎而入院,而這些正是他發熱、肚瀉及頭暈的原因,而醫生給他的治療是用抗生素療法。 6.報告亦指出,申請人有長達十多年的糖尿病,自從1995年他被診斷出有糖尿病症,醫生亦以口服糖尿病藥為他醫治。因他亦是一個乙型肝炎帶菌者,醫療報告指出他間中有肝部的不適、肝酵素的上升的情況。 7.在2005年6月19日,醫療報告指出他有腎炎的徵狀,因此,他曾接受腎炎的醫治,共在6月21日批准出院。 8.以上全部的醫療報告書並沒有任何一份支持申請人提出他是因蚊叮而受傷,醫院曾經替他檢查是否他曾經因蚊叮而感染登革熱,但調查試驗結果並沒有顯示他患上登革熱。 9.申請人在今天的聆訊開始後才向法庭申請批准他存入一份支持誓章,我相信他所指的是一份反對誓章,他希望因為他曾向醫管局作出投訴,要求有一個全面對於他的病情及診療過程的調查,他說他希望此份調查報告能在一至兩月間完成。翻查他呈堂醫管局寄給他的信件紀錄,醫管局要求他在07年4月17日前把這要求調查申請正式遞上醫管局,但他遲至07年5月1日才把申請送遞到醫管局,因此延誤了申請。 10.代表答辯人的謝律師向法庭表示反對申請人的延遲聆訊讓他有足夠時間作出答辯誓章的申請。謝律師指出,申請人已有足夠時間去存入一份答辯誓章,但他遲遲一直未有遵守法庭指令。 11.考慮過雙方的陳詞,及考慮過案件中申請人及答辯人所存入法庭的文件,我同意謝律師所講,申請人已經有四個月去準備他的反對誓章,因為答辯人的申請書在本年1月23日經已發出。既然申請人有近乎四個月的時間去準備,為何他遲至今天也未能存入一份正式的申請反對誓章。他辯稱是因為他不懂寫誓章的緣故,這並非良好的理由,他既然能夠在本年2月7日存入法庭一份存檔的文件清單,內容有二十九頁,包括他往醫院求診及往中醫要求針灸的紀錄,他當然能夠把他的情況一一在誓章中列出,但他未有這樣做,現在才申請存入一份反對誓章,恐怕只是拖延聆訊。 12.既然他所存入的文件清單內的五份醫療報告並沒有一份可支持他的因工受傷申請、是被蚊叮而引致身體受損的原因。又因為《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第5條指出,僱主就意外引致僱員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而支付補償的法例責任,第5條第2段這樣說「對於下列情況毋須根據本條例支付補償:(A)有關損傷不會使僱員無能力賺取其受僱工作的十足工資,而引致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損傷除外。」 13.謝律師指出,申請人並未有證明有關損傷使他無能力賺取受僱工作的十足工資。答辯人依賴《僱員補償條例》之中,根據2007年3月27日第16F條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的評估證明書,委員會在2007年3月6日及2007年3月13日曾經評估申請人的個案,評估證明書指出,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是0%。即是說,申請人並沒有因為他的頭暈而引致他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 14.基於以上的種種原因,申請人並沒有提出良好及合理的訴訟因由作出這僱員補償的申請,既然他未能提出充分的理由證明他曾因蚊叮而工傷,我接受答辯人的申請,剔除申請人的申索,因為申請書未能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該申請書是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我命令申請人必須支付答辯人的訟費,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由法庭經歷司作出評估。
申請人 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律政司政府律師Miss Elsie TSE,代表答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