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溢良

Case No.HCMA 282/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May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8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28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2641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蕭溢良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7年5月11日

裁決日期:2007年5月1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第二項控罪「管有虛假文書」罪。

2.案情指他於2004年4月8日,管有一張虛假的信用咭,使用該信用咭去騙取價值港幣7,800元的燕窩。裁判法官聽罷上訴人的求情後,判上訴人每項控罪8個月監禁,同期執行。上訴人其後再犯兩項控罪,被判服刑,但分期執行。

3.在求情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指上訴人41歲,他在2004年在澳門行騙,要坐牢,後轉至香港服刑。另外,上訴人早一天在九龍城法院就一宗2004年使用虛假信用咭的行騙罪,被判監8個月,該案是發生在本案之後。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要求法庭考慮總刑期的原則。

4.裁判法官當然有考慮所有求情說話,裁判法官亦察覺到本案發生在2004年,但當時上訴人不認罪,等到現在才認罪,但裁判法官依然給予上訴人三份之一的認罪寬減。裁判法官適當地認為本案性質的嚴重,他亦考慮到上訴人過往沒有相關的定罪,除了在2001年有一宗藏有軍火的犯罪記錄,曾被判入獄2年8個月。所以裁判法官在考慮本案時亦知道上訴人犯了本案後,在他保釋期間,再到澳門觸犯了虛假的信用咭詐騙罪行,最終裁判法官認為認罪後判上訴人8 個月監禁,並不過長。裁判法官考慮總刑期原則時,判這兩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但同另外上訴人所干犯的案件,就分期執行。

5.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認為裁判法官所判的刑罰明顯過重,上訴人嘗試說服本席指澳門的刑罰已經過重,因此裁判法官應該要考慮這一點,所以要輕判。本席認為這不是一個適當的上訴理由。上訴人跟著要求本席下令退還已被充公的保釋金5,000 元給他,原因是他在保釋期間到了澳門,繼而干犯刑事案件,所以沒有辦法返回香港受審。

6.正如代表答辯人的何大律師指出,在判刑當日,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已嘗試要求法官退還5,000元保釋金給上訴人,裁判法官經考慮後,認為上訴人在保釋期間在澳門被判入獄,他有責任通知香港方面,但他沒有這樣做,再者香港政府亦浪費了很多公帑找尋他及拘捕他,所以裁判法官不批准這項申請,本席亦贊同裁判法官的做法。

7.本席看過裁判法官的判刑理由書,發覺裁判法官沒有任何出錯,本席認為這個刑罰沒有明顯過重,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