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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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4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04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1102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7年5月11日 裁決日期:2007年5月1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案情 2.當案發時上訴人是在駕駛一輛的士,案情指當時控方證人和上訴人討論他的目的地時,突然間,上訴人開動的士前行,令控方證人需要即時向後倒退、及閃避,以免被撞倒。本案中沒有任何人士受傷。 3.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亦作供,他否認在這情況之下,突然開動的士前行,而令控方證人要閃避。這宗案件爭議的地方便是這一點而已。最後,裁判法官信納控方證人的證供,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4.在審訊時,控方證人稱當上訴人開車向前行時,他聽到有另外一名途人用國語稱:「為甚麼那麼危險啊?我剛剛開車門,他就開了」。 5.本席要提及一點,就是那位途人是沒有被傳召為證人。在裁判法官的口頭裁決時,裁判法官稱,她說:「唔會俾太多嘅比重」及「唔會付予太多比重」,但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中,她稱不會對有關的證供賦與比重。其實途人的稱述屬於「傳聞證供」,不應被法庭接納。 6.在上訴聆訊時,鍾大律師的上訴理由適當地針對這一點,代表答辯人的何大律師亦公平地表示裁判法官這樣的做法對上訴人是不公平。本席同意兩位大律師的意見,因為裁斷陳述書不是給裁判法官重新再評核她面前的證據。裁斷陳述書只是給裁判法官有機會詳細地寫出裁定上訴人有罪的理由。因此,如本席上文所稱裁判法官的做法是很容易讓人有錯覺認為她稍後改變了評核證據的方向。因此,本席同意兩位大律師的意見,這定罪是不公平和不穩妥。因此,這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若上訴人已經繳交罰款,罰款歸還上訴人。
答辯人: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王吉顯律師行轉聘鍾偉強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