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發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訴 Wai Mau Sze and Others
|
HCMP 97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 2007年第975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 高院民事訴訟1998年第20180及1999年第7564號) ————————————————— 高院民事訴訟1998 年第20180號 —————————————————
———————————————— 高院民事訴訟1999 年第7564號 ————————————————
( 根據聆案官潘兆初於2000年9月11日的命令合併)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7年6月7日 判決書日期: 2007年6月13日 判決書 1.申請人殷國平是民事訴訟案件1999年第7564號的第三被告人。該案與民事訴訟案件1998年第20180號合併在高等法院審理。 2.2006年6月2日,朱芬齡法官頒下判案書,命令申請人須向原告人支付42,300元,利息及該案訟費。訟費是以區域法院的基準釐定。 3.該命令於2006年6月27日加蓋印章,但加蓋印章的命令只在2007年5月25日交予代表申請人的代表律師杜偉強律師事務所。 4.根據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4(1)條規則:
5.由此可見,期限是由判決或命令加蓋案印章的日期翌日起計算。 6.因此,上訴限期是由2006年6月27日起的28天後屆滿。 7.申請人辯稱:
而原告方面一直都未有將命令送交予被告們,故錯過了申請上訴的期限。 8.申請人在2007年5月22日以傳票方式向本庭申請延展上訴期限。 9.然而在原訟法庭至2007年5月中,申請人一直由律師代表。 10.在裁決後,杜偉強律師事務所於2006年6月9日將被告人一張於2006年6月4日開出的42,300元的支票交予原告人的代表律師,即戴思華,麥家榮律師行。 11.從雙方代表律師的書信往來可見,這次申請延期上訴的觸發點是因為在2007年3月31日,戴思華、麥家榮律師行去信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告知原訟法庭兩案中的被告們,有關原訟法庭的訟費。 12.至於應否批准逾期上訴,就算逾期是因為被告人的代表律師向被告人提供錯誤的意見,根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ong Kong and Yaumatei Ferry Co. [2001] 1 HKC 125,若因申請人的代表律師的錯誤而延誤申請人提出上訴,申請人亦須向法庭顯示其上訴理據是有真正合理勝訴的機會。 13.本席小心考慮過朱法官在原訟法庭頒下長達31頁的判案書後,實在看不到被告人有上訴成功的機會。 14.況且如果被告人因為原訟法庭的訟費數目而想向上訴法庭上訴,假如被告人上訴失敗,申請人負擔的訟費,很可能高於原訟法庭的訟費。 15.基於以上理由,本席撤銷被告人的逾期上訴申請。本申請的訟費須由申請人支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戴思華、麥家榮律師行轉聘蘇啟昌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