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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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9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93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3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7年6月12日 裁判日期:2007年6月12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棄置廢物」罪罪名成立,被判定額罰款1,500 元、附加罰款1,500 元及堂費500 元,合共款項3,500 元。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不服,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證人尹先生任職於食環署。案發時,身穿整齊制服的尹先生看見上訴人站於行人道上,正接過從其身後一店舖中,由他人傳遞予上訴人共三個廢紙箱,上訴人繼而把廢紙箱拋於路上。尹先生繼續觀察,上訴人毫無取回廢紙箱之意識,尹先生遂向上訴人出示委任證,向上訴人表示票控他在公眾地方「棄置廢物」罪。當時上訴人向尹先生作出遊說,欲避遭票控,惟遭尹先生拒絕。 3.尹先生要求上訴人出示身分證以便發出票控,上訴人索性逃跑,且邊走邊以粗言穢語辱罵尹先生。其後尹先生勸喻上訴人合作,否則報警查辦,上訴人才將身分證交予尹先生,以便票控。 辯方案情 4.上訴人選擇不作供,所以並無任何證供給裁判官考慮。上訴人透過盤問尹先生時,帶引出多個論點,概括指尹先生作出假證供、爭議涉案紙盒大細小體積及聲稱所棄置的紙盒早有客人「訂貨」等等。 裁判官的裁定 5.裁判官經考慮控方證人證供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他考慮上訴人的背景:上訴人是一名散工,每月入息約6,000 元,毋須供養任何人。裁判官指他深明貧窮、生活壓力迫人之苦,但他認為即使生活艱苦亦應守法,因而認為定額罰款1,500 元、附加罰款1,500 元及堂費500 元,合共款項3,500 元,全是根據法例上所列,是恰當的判罰。 上訴理據 6.上訴人在提出上訴理據時,其實他是想跟本席講述事發當時的情況如何。在本席向上訴人解釋了因他選擇不作供,根本沒有辯方的證供給裁判官考慮;及本席將裁判官的裁斷理由向上訴人覆述後,上訴人接納他根本沒有任何理據可以就定罪方面提出上訴。 7.就判刑方面,上訴人現祇要求以分期付款,而不是推翻判罰。上訴人要求以每月300 元付款,換言之需時一年才可全數支付3,500 元。本席就上訴人的經濟狀況向他作詳細查詢。上訴人是一名「長散雜工」,他每月入息為6,000 元。他租住私人樓宇,月租850 元,水電費平均每月合共370 元。上訴人指一般而言,每月在所有支出後,大約有500 至600 元盈餘。 裁定 8.本席考慮上訴人情況後,認為可在判罰方面作出修改,准許上訴人以分期形式支付罰款;但本席認為以每月付款300 元而言,需一年時間才可全數支付,付款時間實是太長。上訴人承認每月有500 至600 元盈餘,既然他已犯法,亦應節儉一些,盡量在可行情況下先支付罰款。本席認為每月500 元較為合適。 判令 9.定罪上訴駁回。判罰上訴部份得直,罰款款額依舊,但准許上訴人以分期形式支付。由本年6月尾開始,在每個月月尾(或之前)支付500 元,直至全部付完為止。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