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浩深

Case No.HCMA 1113/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May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11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11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編號2006年第45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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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徐浩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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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7年5月16日

裁決日期:2007年5月1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的案情其實大部份均被辯方所同意,爭議的地方主要是與控方第一証人糾纏的人是否上訴人。

3.控方第一証人是一間名為Y’ Not 的酒吧負責人,他供稱案發當晚有一班年青男子進入酒吧後,二話不說便在店內搗亂和破壞。控方第一証人見狀便上前阻止該批男子進一步進入,當他們後退時他抓住其中一至兩名男子,並在酒吧門口與他們糾纏。在糾纏期間,控方第一証人抓住其中一人的衣服,但該男子把身上的衣服退了出來,赤裸上身逃去了。控方第一証人稍後從該名男子遺下的衣服的左邊近腰間位置的口袋內發現一部手提電話和一包香煙(分別被呈堂為P5及P6)。稍後,控方第一証人將該男子遺下的所有衣服和物件(證物P2至P7)交予警方調查。

4.2006年2月14日,控方第一証人曾到警署參與列隊認人手續。認人行列一共有9人(包括上訴人在內),控方第一証人當時指出第4號男子應該是案發當晚跟他掙扎的人(但當時上訴人是第7號)。

5.控方隨後傳召了一位和記電訊的職員,即控方第二証人,並要求她為報失電話的程序作供。

6.控方証人作供後,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作出了無須答辯陳詞的申請,但被裁判法官拒絕了。跟著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的供詞指,他在案發當晚吃完晚飯後便到公園打籃球,上訴人由於感到很熱,於是便把上身的衣服脫了下來,隨意放在球場一邊。當打完球後,他發現他剛才脫下來的衣服已經不翼而飛,亦發現他的手提電話(即控方証物P5)遺留在他的外套內。上訴人稱,該部手提電話是屬於他母親的,所以他回家要求母親致電電訊公司報失,上訴人亦在庭上確認証物P2至P6均是屬於他的。

7.在接受盤問時,上訴人承認他是吸煙人士,他亦承認當他發現他的衣服及手提電話失去時並沒有即時報警。他在案發當晚11時5至10分回到家裡,而電訊公司收到有關客戶致電要求報失的電話是在當晚11時51分。

8.雙方舉証完畢後,裁判法官作出分析。辯方大律師再次陳詞指,控方的主要証據來自化驗師的報告,除了在手提電話找到的DNA(遺傳基因)外,主要在兩件衣服(証物P3及P4)的內部找到至少兩個人的遺傳基因,其中一件大部份的遺傳基因來自上訴人,而另一件衣服裡,至少找到有兩個人的遺傳基因。

9.裁判法官在分析証據時是知道有關衣服的遺傳基因是源自至少兩個人,但裁判法官最終拒絕相信上訴人的辯護理由,而認為上訴人說謊,覺得他的版本根本沒有可能發生。裁判法官最後稱,他認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上訴人就是在案發當晚與控方第一証人糾纏的那位青年男子。裁判法官認為証人在認人手續時認錯人,並不影響他這推論,至於証物P3-P6被驗出染有源自至少兩個人的遺傳基因,裁判法官則認為,控方第一証人與該青年男子互相糾纏,而控方第一証人亦於該名男子逃去後,從遺下的皮外套的口袋裡檢出手提電話及煙包,與及該些証物在有關位置,如衣領、物件表面等染有非上訴人的遺傳基因絕不為奇。所以在此情況下,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罪。

10.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由曾大律師代表他作出幾項上訴理由。第一項上訴理由是曾大律師投訴裁判法官在法理上錯誤地不接納上訴人的中途無須答辯申請,曾大律師指出一個合理的陪審團經正確的引導,是不會作出推論上訴人就是與控方第一証人糾纏的人。本席並不同意這項陳詞,因為當時控方在証據上的確有上訴人遺傳基因的証據,上訴人在當時還沒有作供,加上在他被捕後,亦沒有會面記錄可以讓他作出這版本的支持,所以裁判法官當時在無須答辯的申請時,判處上訴人需要答辯,是有足夠証據支持的。

11.隨後,上訴人作供稱他的衣服被別人偷去;在此情況下,便出現了一個問題,雖然裁判法官有權不相信上訴人的証供,而撇除了考慮給予上訴人的証供任何比重。但無可否認,在裁判法官席前有化驗師的報告,化驗師報告主要指稱在衣服內,沒有証據指出在衣服的哪一處找到有多過兩個人的遺傳基因,而其中一件的內部,找到遺傳基因的主要來源極可能是屬於上訴人的。本席在考慮案情時,認為上訴人的版本裡出現了支持他版本的証據,加上控方証人在認人手續時認錯人。在此情況下,本席須考慮全部証供及証據,究竟是否存在疑點,而該疑點是否一個合理的疑點?

12.本席在詳細考慮後,認為這是一個合理疑點,而該疑點利益應歸於上訴人,所以定罪方面是不穩妥的。因此本席裁定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判刑亦被撤銷。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曹任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事務所轉聘曾錦鴻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