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桂明

Case No.HCMA 533/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un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53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53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37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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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陳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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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7年6月14日

裁判日期:2007年6月14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41 條;被判監禁兩個月。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2.案件由一名外籍裁判官以英語審理。鑑於上訴人無律師代表,本席以本地話,透過「客家」傳譯員,聆訊此宗上訴申請。

承認案情

3.承認案情很簡單,上訴人在2005 年5 月19 日來港,獲准以訪客身份逗留7 天(即至2005 年5 月26 日),其後上訴人並無依期離港。上訴人在2007 年4 月24 日企圖離港時被發現逾期居留達差不多兩年之久。

判刑理由

4.裁判官在判刑時已考慮上訴人逾期居留的目的是想以賭博贏取金錢養兒育女,他因想回鄉見家人而被發現逾期居留。裁判官亦顧及上訴人逾期居留的時間長達差不多兩年之久,採納了3 個月為量刑起點。基於上訴人認罪,給予三份一刑期扣減。裁判官亦指這宗案件並無其他特殊情況判以緩刑。

上訴理據

5.上訴人並不是提出任何理據指判刑嚴苛,他指判處兩個月監禁,但現已坐牢個多月,希望可以立刻回鄉。他指因女兒已4 歲,要入讀幼稚園,但沒錢交學費;他家人的經濟狀況亦有問題,「連開飯亦無錢」。他希望本席給予機會,可以早點回鄉。

裁定

6.裁判官的判刑絕不能稱得上過份嚴苛。裁判官已考慮上訴人的背景情況,因而判上訴人兩個月監禁。其實上訴人現有刑期只剩餘二至三星期時間,上訴人聲稱想早點回鄉替女兒交學費和照顧家人,本席不認為這論點可以構成特別理由去干預一個恰當的刑期。故此,本席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